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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公司销售负责人金雁(联系电话与法人一致)与******公司投标人联系人金雁姓名及联系方式一致。经核实金雁2020年以前在****公司负责销售工作,后入职******公司工作,但****公司在中交供应链系统上未对销售负责人信息进行变更,导致本次投标发现系统设置人员雷同现象。标书代写
**项目部系统设置开标人对****公司及******公司进行调查,收集金雁任职记录、劳动合同、社保及联系方式实名制等信息,发现金雁在****公司担任销售负责人时,为方便中交供应链系统操作,法人联系方式也填为金雁联系手机号且金雁离职后该单位一致未变更。标书代写
通过对****公司和******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标书中人员无关联和交叉任职情形;招标人忘记在系统上发布澄清通知要求投标人对此进行澄清的程序。基于系统信息为辅助判别和项目现场实际进度即工期履约要求,要求****公司和******公司向招标人承诺并说明金雁任职经过,变更实际销售人员和法人联系方式。因急需钢管桩生产加工,以供应桩基打设施工,结合调查情况,故在投标人承诺本次投标无关联的情况下继续开展评标定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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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码头工程一期钢管桩公开招标采购投标单位联系人雷同的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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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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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的证明(******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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