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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1-19
****集团****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临时用地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函告如下:
一、****公司****人民政府、****政府****委员会六组、七组,白****委员会十一组土地1.3948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0000公顷,园地0.5433公顷,草地0.0000公顷,林地0.00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518公顷,建设用地0.0794公顷,未利用地0.7203公顷),****公司****园区桥梁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为两年。
二、该项目临时用地所涉及的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等相关费用,你公司须按标准及时兑现给产权所有者。
三、你公司须严格按照勘测定界红线控制临时用地的范围,临时用地期间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项目施工应符合城乡规划、消防、安全、环保、水利等部门的规范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你公司在临时用地期限内若有国家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须无条件搬迁,服从安排。临时用地期满后,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在期满后3个月内组织完成复垦,并提请我局组织验收。
五、你公司需加强对临时用地项目涉及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巡查和防治,尤其在雨季来临或恶劣天气影响下,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情况,应及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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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