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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石角区域融合发展提升项目之典型村创建培育及城郊提质项目监理(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石角区域融合发展提升项目) |
|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石角区域融合发展提升项目之典型村创建培育及城郊提质项目监理 |
|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石角区域融合发展提升项目之典型村创建培育及城郊提质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 正常 |
| 2026-01-19 09:30:00 |
| 2026-01-22 09:30:00 |
| 2026-01-19 10:16:45 |
|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石角区域融合发展提升项目之典型村创建培育及城郊提质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投资项目代码 |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石角区域融合发展提升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石角区域融合发展提升项目之典型村创建培育及城郊提质项目监理 | ||||
| 标段(包)名称 |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石角区域融合发展提升项目之典型村创建培育及城郊提质项目监理 | ||||
| 公示名称 |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广清接合片区**石角区域融合发展提升项目之典型村创建培育及城郊提质项目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6年1月14日 | ||||
| 评标情况 | 2026年1月14日9时30分为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有7家投标人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分别是:******公司、**经济****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公司。2026年1月15日09时30分在**市****分中心评标一室举行评标会,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7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所有投标人均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委会专家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评审后进行排名,按定标方式推荐综合得分排名前三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候选人。如下所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公司 | ||||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 | ||||
| 投标报价 | 总价:436966.69元、下浮率4.20%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工期 | 从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止(此处竣工结算指甲方终审部门进行的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竣工、结算及保修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谢光跃 | 资质资格 | 注册证号:****2343 | ||
| 业绩 |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业绩情况 | /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集团有限公司 | ||||
| 投标报价 | 总价:437878.93元、下浮率4.00%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工期 | 从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止(此处竣工结算指甲方终审部门进行的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竣工、结算及保修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李昂 | 资质资格 | 注册证号:****8375 | ||
| 业绩 |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业绩情况 | /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公司 | ||||
| 投标报价 | 总价:438654.35元、下浮率3.83% | ||||
| 质量承诺 | 合格 | 工期 | 从监理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起算,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办妥竣工结算止(此处竣工结算指甲方终审部门进行的竣工结算)。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竣工、结算及保修等全过程监理服务。 |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卢林杰 | 资质资格 | 注册证号:****3843 | ||
| 业绩 |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业绩情况 | / | ||||
| 异议受理部门 | **** | 联系地址 | **市**县石角镇环**路53号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宋先生 | 联系电话 | 0763-****130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建设局 | 联系电话 | 0763-****058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6年1月 19 日 | 公示结束日期 | 2026年1月 21 日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发布日期:2026年1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