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5〕41号关于年产100万平方米板材生产、1000立方米异型材加工、年产30万吨碳酸钙及年产5万吨母粒、涂料项目改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贺州-平桂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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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5〕41号关于年产100万平方米板材生产、1000立方米异型材加工、年产30万吨碳酸钙及年产5万吨母粒、涂料项目改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09-12 09:15

**贺****公司: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100万平方米板材生产、1000立方米异型材加工、年产30万吨碳酸钙及年产5万吨母粒、涂料项目改建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手续情况

现有工程位于**市**区**路与平工东路交汇处东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9'31.236",北纬24°30'50.972"。于2020年1月取得****批复《关于年产100万平方米板材生产、1000立方米异性材加工、年产30万吨碳酸钙及年产5万吨母粒、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平环审〔2020〕2号),批复规模为年产30万吨碳酸钙粉体,备案中的石材板材、母粒及涂料等生产项目未纳入本次环评。

项目于2023年1月完成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建设内容为:安装2台磨粉机、2套包装机等生产设备,建成2条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形成年产15万吨高端碳酸钙粉体生产规模。

(二)拟改建工程

因市场原因,项目现有2台磨粉机无法达到年产30万吨碳酸钙粉的生产规模,公司拟对原有碳酸钙粉体项目进行技术、设备升级改造。拟建项目(****)属改建,于2025年5****经济贸易局同意备案。本次改建在原厂区内进行,不新增用地。主要改建内容为:新增超微细竖式滚轮研磨机、环辊磨粉机、打包机等生产设备,对碳酸钙粉体生产线进行改建,项目改建完成后,形成年产30万吨碳酸钙粉的生产规模。拟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将现有原料堆场整改为封闭式,将二次破碎、磨粉和包装工序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

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洗破一体→二破→研磨→包装→成品。改建完成后主要生产设备为:洗破一体机1台、破碎机1台、立磨机2台、超微细竖式滚轮研磨机4台、环辊磨粉机2台、打包机8台、压滤机1台。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1万元,占总投资的2.07%。

由**天泰****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旺高工业区(碳酸****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采用经常性洒水、安装喷淋装置等办法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将现有原料堆场改为封闭式,并配套喷淋设施;二次破碎工序、磨粉及包装工序粉尘由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

3.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破碎、磨粉、包装等工序应在密闭、负压的空间内进行。一级破碎采用湿法破碎;二次破碎工序布设在密闭车间内,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由15米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原有工程2台立磨机须全密闭,产生的粉尘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内循环重新进入研磨设备;新增的超微细竖式滚轮研磨机、环辊磨粉机等研磨设备产生的粉尘经收集至各自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同一根15米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包装工序操作间三面围挡,采用全自动封装模式,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15米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原料、成品采用密闭堆场堆存,配备喷雾洒水装置等措施降尘;给料、下料、卸料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降尘,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4.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5.运营期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清洗废水经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洗车废水、初期雨水分别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取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设备、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建设隔声屏障、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等多种措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不得擅自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沉淀池沉渣经压滤机压滤后****公司处置;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市**生态****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市**生态****执法大队。

五、请**市**生态****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贺****人民政府,**市**生态****执法大队,**天泰****公司。

**** 2025年9月12日印发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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