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公司: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年产50万吨碳酸钙粉、5万吨母粒、100万平方米PVC板材、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3万吨建筑材料(助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性质属**,项目于2020年1月经旺高工业区(碳酸****基地)同意备案。项目位于**市旺高工业区规划旺高大道和兴旺大道交汇处西南角,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3'35.53",北纬24°34'59.94",占地面积为49919.97m2。项目**3座生产厂房,拟建设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塑料母粒生产线、PVC板材生产线、人造岗石生产线和建筑材料(助剂)生产线,建成后形成年产50万吨碳酸钙粉、5万吨母粒、100万平方米PVC板材、200万平方米人造岗石和3万吨建筑材料(助剂)的生产规模。
碳酸钙粉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石原料→上料→冲洗→一破→二破→筛分→碎石料仓→磨粉、分级→改性→包装,主要生产设备:上料机4台、洗石机4台、颚式破碎机4台、锤式破碎机4台、中间料罐24个、筛分机5套、磨粉机16台、包装机30台、改性机6台、压滤机2台。
塑料母粒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投料→混合搅拌→热熔挤出→冷却→切粒→包装→成品,主要生产设备:高速混料机5台、双螺杆机5台、单螺杆机5台、高速双螺杆挤出机5台、切粒机15台、包装机10台,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
PVC板材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混料→挤出成型→切割→检验→包装→成品,主要生产设备:挤出机5台、破碎机1台、裁板机5台、冷却塔5台,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
人造岗石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自动配料→真空搅拌→振动加压成型→方料养护→脱模→拉锯切割→打磨抛光→质检→入库,主要生产设备:岗石成型机2台、金刚排锯20台、全自动**石磨机6台、纳米超洁亮抛光机6台、红外线切割机6台,有机废气净化氧化塔2套、竖流式絮凝沉淀罐4套。
建筑材料(助剂)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选料→投料→搅拌→装罐→入库,主要生产设备:搅拌机5台 、电子秤5台、不锈钢桶10个、塑料桶30000个,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10万元,占总投资的1.94%。
由****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旺高工业区(**碳酸****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粉体生产线破碎、磨粉、包装等工序应在密闭、负压的空间内进行,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喷淋设施。一级破碎采用湿式破碎;二级破碎三面围挡且设置于封闭车间内,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引至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中间料仓仓顶安装空气滤芯,产生的粉尘经滤芯过滤后由仓顶部呼吸口无组织排放;磨粉工序在负压、密闭空间进行,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尾气引至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包装工段配套独立操作间,采用打包机打包,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排气筒(DA002)排放。塑料母粒生产线投料工序采取三面围挡,且在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引至2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热熔挤出、冷却工序应密封设置,并在上方设置全密闭集气罩,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20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人造岗石生产线方料锯解、抛光、裁切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投料、输送及混合搅拌、加压成型等工序应密闭设置,产生的粉尘、有机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有机废气净化氧化塔”废气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21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PVC板材生产线投料工序采取三面围挡,且在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引至21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热熔挤出、冷却工序应密封设置,并在上方设置全密闭集气罩,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21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建筑材料(助剂)生产线投料、搅拌工序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1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处理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2.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3.运营期粉体生产线各工序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母粒和PVC生产线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人造岗石生产线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无组织和有组织排放的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建筑材料(助剂)生产过程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洗石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母粒和PVC板材生产线冷却工序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岗石切割、打磨及抛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絮凝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有机废气净化氧化塔喷淋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项目不设露天堆场,厂区道路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经****园区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采取有效减噪措施,且在靠近鱼骨洲居民点一面修建隔音墙,确保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依法在危废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或利用,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市**生态****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市**生态****执法大队。
五、请**市**生态****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抄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贺****人民政府,**市**生态****执法大队,****。 |
| **** 2025年10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