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5〕60号关于京基智农贺州市平桂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贺州-平桂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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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5〕60号关于京****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12-26 16:10

**市****公司: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京****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手续情况

现有工程位于**市**区羊头镇大井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6'34.906",北纬24°25'2.510",于2021年4****生态环境局批复《****环境局关于京基智农**市年出栏500万头生猪养殖产业链项目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贺环审〔2021〕15号);2023年7月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二)拟改建工程

拟建项目(****)建设性质属改建,项目于2025年8****经济贸易局同意备案。本次改建在原厂区内进行,不新增用地。本次改建主要内容为:①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工艺由“格栅+固液分离预处理+调节池+一级混凝沉淀+厌氧UASB+三级A/O+二级混凝沉淀”技改为“格栅+固液分离预处理+调节池+一级混凝沉淀+厌氧UASB+二级A/O+硝化反硝化+混凝沉淀”,其中:综合废水经“格栅+固液分离预处理+调节池+一级混凝沉淀+厌氧UASB”处理后,产生的沼液30%暂存在沼液暂存池,通过配套管网用于消纳地还田利用;剩余70%废水进入“二级A/O+同步硝化反硝化+混凝沉淀”处理后优先用于除臭回用,剩余尾水用于消纳地浇灌;②猪粪沼渣处理方式:新增3台高压带式压滤机,进一步降低猪粪含水率,由“有机肥发酵罐进行高温好氧发酵制作有机肥”改为“猪粪沼渣进一步压滤后在厂区暂****肥厂”;③病死猪处理工艺改变:由“配套高温生物降解工艺处理后高温发酵生产有机肥外售”改为“干化高温化制处理,肉骨渣做有机肥粗料,油脂做工业原料”;④沼气利用方式:由“脱硫后通过沼气发电机发电”改为“用于无害化蒸汽锅炉(蒸汽发生器)燃烧”。本次变动未涉及部分,其污染防治措施仍沿用原环评文件及批复所列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81万元,占总投资的20.25%。

由**市****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采取洒水、设置围挡、限制车速、堆放物料与运输车辆覆盖毡布等防尘措施。

2.运营期严格落实恶臭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及时清粪、喷洒除臭剂、加强绿化等方法进行综合治理。堆粪间的废气经过密闭收集后,经“水喷淋+生物除臭+UV光氧除臭”后通过15米排气筒G1排放;无害化工序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经过冷凝+三级喷淋除臭塔净化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G2排放;沼气燃烧前采用干法脱硫,经汽水分离和脱硫处理后通过沼气锅炉燃烧,燃烧尾气经2根8米排气筒(G4、G5)排放。项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站有组织排放恶臭气体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区燃沼气锅炉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的燃气锅炉标准。

3.加强运营期无组织废气排放管理,确保氨气、硫化氢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综合废水经“格栅+固液分离预处理+调节池+一级混凝沉淀+厌氧UASB”处理后,产生的沼液30%暂存在沼液暂存池,通过配套管网用于消纳地还田利用;剩余70%废水进入“二级A/O+同步硝化反硝化+混凝沉淀”处理后优先用于除臭回用,剩余尾水用于消纳地浇灌,不得外排。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并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点,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地下水按监测计划进行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设减振垫,合理布局、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运营期产生的猪粪、沼渣、饲料残渣等固体粪污收集至堆肥间发酵成有机肥基料****公司;对病死猪、分娩废弃物采用高温化制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设置应急池,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市**生态****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市**生态****执法大队。

五、请**市**生态****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贺****人民政府,**市**生态****执法大队,**市****公司。

****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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