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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25-****5126(政务大厅)/****0862 通信地址:**市**区江东中路259号**大厦 联系人:****管理处 | |||
|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宁环辐(表)审﹝2026﹞4号 | 2026.****.12 | |
| 2 | 宁环辐(表)审﹝2026﹞5号 | 202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