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政府、****政府国有土地。****政府组织自然**、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政府、****政府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国有土地的目的
拟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市2026年度城市第一批次建设项目,地块1拟用于建设物流二期建设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2、地块3拟用于建设风光储氢氨醇一体化(化工一期)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
以上项目拟使用国有土地,无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农用地转用有关规定。
二、拟使用国有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1:****政府北、安萨路东,面积:0.9238公顷,均为农用地(草地0.9238公顷)。
地块2:位于精细化工区内、北三**、经三街东,面积:3.4839公顷,均为农用地(草地3.4838公顷、沟渠0.0001公顷)。
地块3:位于精细化工区内、北三**、经三街东,面积:1.6596公顷,均为农用地(草地1.4948公顷、沟渠0.1648公顷)。
三、拟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拟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按照《****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黑政函〔2023〕65号)及《****政府关于发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2023年9月28日发布)批复的**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使用国有土地万**镇位于ADS-2区片,补偿标准为52元/平方米;卧里屯镇位于ADS-3区片,补偿标准为46元/平方米。地上附着物及苗木的补偿参照《****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安政发〔2016〕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该季节拟使用国有土地上无青苗。
四、安置意见
拟使用国有土地不占耕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相关事宜。
五、社会保障
拟使用国有土地不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不涉及失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被使用国有****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补偿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使用国有土地所在的乡(镇)及**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1日,公示期自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2月19日。
拟使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人民政府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即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政府****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455-****014)
****政府
202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