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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省消防救援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大队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原则
随机抽查应当坚持规范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切实做到严格文明检查、依法有序开展。
二、抽查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月30日之前抽取下月抽查单位。
三、抽查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及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四、抽查方式
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五、抽查范围及比例
****大队本级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年内(自然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不含监督复查,下同);
(二)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不少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的40%,且年内抽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宜重复。
六、检查内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1、是否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是否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有无分开设置;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有无被遮挡、覆盖,是否按规定配置,是否完整好用;
5、有无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导致火势容易蔓延、扩大;
6、在建筑物周围有无违章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
7、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是否经消防安全培训;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七、工作要求
(一)及时更新完善随机执法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按照规定检查频次开展随机检查,根据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区域实际情况,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二)定期分析研判辖区火灾风险隐患特点,结合上级统一安排部署的专项行动要求及季节性风险隐患问题,有针对性的调整抽查单位区域和类别。
(三)加强抽查结果公示运用,****支队公众号和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公开上个月抽查检查结果和本月抽查计划,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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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
附件
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 抽查事项名称 |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 (主项) |
(子项) |
|||||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1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许可 |
消防许可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现场核查 |
| 2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管理 |
消防安全制度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现场核查 |
|
| 3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现场核查 |
|||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
||||||
| 4 |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条;《**省消防条例》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现场核查 |
|||
| 5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
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消防演练;消防档案;消防重点部位;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 |
现场核查 |
|
| 6 |
消防救援机构 |
建筑防火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现场核查 |
|
| 7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物内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现场核查 |
|||
| 8 |
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9 |
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10 |
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11 |
防火分区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现场核查 |
|||
| 12 |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材料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 |
现场核查 |
|||
| 13 |
消防救援机构 |
安全疏散 |
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14 |
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15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16 |
避难层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17 |
应急广播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18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控制室 |
值班操作人员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第5.2条;《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条 |
现场核查 |
|
| 19 |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20 |
消防电话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21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设施器材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2 |
消防给水设施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3 |
室内、外消火栓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4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5 |
防火门、防火卷帘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6 |
防排烟设施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7 |
灭火器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8 |
其他灭火系统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29 |
消防救援机构 |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
电器、燃气管路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现场核查 |
| 30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现场核查 |
|||
| 31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现场核查 |
|||
| 32 |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核查 |
|||
| 33 |
其他情况 |
|||||
|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34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产品 |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书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 35 |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
|||||
| 35 |
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36 |
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
|||||
| 3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 |
38 |
消防救援机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 39 |
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是否存在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
| 40 |
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未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签名、盖章;是否存在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存在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存在未公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
|||||
| 41 |
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 |
|||||
| 42 |
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是否存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43 |
是否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
| 44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
45 |
消防救援机构 |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 |
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 46 |
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
| 47 |
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
|||||
| 48 |
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
|||||
| 49 |
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
| 50 |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
|||||
| 5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附件
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 抽查事项名称 |
序号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 (主项) |
(子项) |
|||||
|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1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许可 |
消防许可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现场核查 |
| 2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管理 |
消防安全制度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现场核查 |
|
| 3 |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现场核查 |
|||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 |
||||||
| 4 |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条;《**省消防条例》第十五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现场核查 |
|||
| 5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
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消防演练;消防档案;消防重点部位;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 |
现场核查 |
|
| 6 |
消防救援机构 |
建筑防火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
现场核查 |
|
| 7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物内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现场核查 |
|||
| 8 |
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9 |
消防车通道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10 |
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11 |
防火分区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现场核查 |
|||
| 12 |
人员密集场所装修材料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 |
现场核查 |
|||
| 13 |
消防救援机构 |
安全疏散 |
疏散通道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14 |
安全出口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15 |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16 |
避难层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17 |
应急广播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18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控制室 |
值班操作人员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第5.2条;《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第4.2条 |
现场核查 |
|
| 19 |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20 |
消防电话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现场核查 |
|||
| 21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设施器材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2 |
消防给水设施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3 |
室内、外消火栓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4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5 |
防火门、防火卷帘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6 |
防排烟设施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7 |
灭火器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28 |
其他灭火系统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现场核查 |
|||
|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29 |
消防救援机构 |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
电器、燃气管路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现场核查 |
| 30 |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现场核查 |
|||
| 31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现场核查 |
|||
| 32 |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现场核查 |
|||
| 33 |
其他情况 |
|||||
| 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34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产品 |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书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 35 |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
|||||
| 35 |
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36 |
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
|||||
| 3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 |
38 |
消防救援机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 39 |
是否存在不具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是否存在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是否存在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
| 40 |
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未在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签名、盖章;是否存在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是否存在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存在未公示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
|||||
| 41 |
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文件、失实文件 |
|||||
| 42 |
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是否存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
| 43 |
是否存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
| 44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
45 |
消防救援机构 |
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 |
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
现场核查、资料检查 |
| 46 |
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或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
|||||
| 47 |
是否存在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
|||||
| 48 |
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
|||||
| 49 |
是否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
| 50 |
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是否存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降低执业活动质量 |
|||||
| 5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