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1-19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1-19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2026年1月19****环境局关于****4.8万吨/年废矿物油、油泥及含油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6年1月19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19日-2026年1月23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及传真:****8033;Email:****@163.com。
通讯地址:**市翔宇中道150****中心B40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4.8万吨/年废矿物油、油泥及含油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 | ****经济开发新区人民路西侧 | **** | 拟建项目是在现有生产设施的基础上对原有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增加相应的危废处置种类及规模。项目建成后,全厂将形成年再生利用废矿物油3.1万吨、年处置油泥1.2万吨、年处置含油废膜0.5万吨的生产能力,总处置利用规模达4.8万吨/年。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 本次公众参与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 1、2022年12月12日,建设单位在**环保公众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2、2023年6月20日,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部内容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参公示,公示期限为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4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3、建设单位于2023年6月21日、2023年6月30日在扬子晚报上进行了环评信息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4、建设单位于2023年6月20日在项目周边主要敏感点张贴了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示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与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5、2024年10月7日,因项目建设方案及规模调整,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重新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公参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18日,公示有效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与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6、2025年12月1日,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网站进行了本项目报批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和公众参与说明。 | / |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设备地面清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实验室废水、初期雨水混****处理站物化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隔油沉淀+破乳气浮+化学沉淀+芬顿氧化+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废水混合后****处理站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工艺:调节+水解酸化+AO+二次沉淀)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处理厂。自动软水系统排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循环冷却系统定期排水回用于废气处理喷淋系统补水。 2.本项目设置9根排气筒。 1#车间废矿物油预处理生产线产生的沉降罐沉降废气、白土精制废气、精制过滤废气、车间储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①”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1#车间原料油精制生产线产生的沉降罐沉降废气、白土精制废气、精制过滤废气、车间储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②”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2#车间废矿物油预处理生产线产生的白土精制废气、精制过滤废气、车间储罐废气以及2#油泥处置产生的蒸馏不凝气分别经管道收集后,与经密闭负压管道收集的原料及次生危废库废气一起至“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③”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2#车间2#油泥处置产生的转炉进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转炉燃烧室”燃烧;2#油泥处置产生的转炉排渣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置,2#油泥处置产生的转炉、真空脱水炉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加盖密闭负压管道收集至“碱液喷淋”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卸油车间产生的卸油池沉降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与经管道收集的原料及成品油储罐区产生的废油、成品油储罐废气、1#油泥处置产生的中间热解油储罐废气一起至“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④”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1#油泥处置产生的转炉进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转炉燃烧室”燃烧;1#油泥处置产生的转炉排渣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置,1#油泥处置产生的转炉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锅炉房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2#厂房废矿物油精制生产线产生的蒸馏不凝气、溶剂萃取NMP废气、溶剂回收NMP废气经管道收集,含油废膜处置产生的破碎废气、造粒废气、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原料油储罐区产生的中间废油储罐废气、成品油储罐区产生的成品油储罐废气经管道收集,上述收集后的废气一起至“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⑤”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 油炉房导热油炉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至“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其他”)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转炉、真空脱水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蒸汽发生器、导热油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含油清洗废液、废活性炭、RCO废催化剂、污水站废油、污水站含油污泥、实验室废液、废润滑油、废导热油、废含油抹布、废铅蓄电池、废布袋、废包装物等,其中污水站废油、污水站含油污泥、废润滑油、废导热油自行处置利用,其他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是废过滤网等,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落实“五即”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热解炉渣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1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别,在鉴别结论明确前须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暂存和处置,待鉴定明确属性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处置。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污水处理站及污水收集管网、事故水池及收集管网、初期雨水池、成品油储罐区、中间热解油储罐区、油炉房导热油炉区等进行重点防渗。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老厂区建设400m3事故应急池、新厂区建设4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设置以厂界为边界的5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加工工业》(HJ1034-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