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公司《****园区填海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市行村镇南侧,何家村北侧。工程用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已获得土地权属证书。建设单位在2018—2022年期间在图斑范围内实施了填海,在养殖池塘基础上进行填海建设。已填成陆面积5.2936公顷,回填土石方量约37.1万方,后续不再进行填海。工程总投资约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5万元,占总投资的1.49%。本批复只包含填海部分的工程内容,不包含陆域形成后的后续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风险防范措施后,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鉴于该工程已填海完成,后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环保投资。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措施,采取海洋生物**增殖放流等补偿措施,进行海洋生物**的恢复与补偿。
(二)加强环境管理工作。强化填海工程上方建设项目的防渗等环保措施,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强化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避免对周边海域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三、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系,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
四、我厅将委托******监察局做好该工程的监督检查。****环境局****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监察局,****环境局、**分局,****办公室,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
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