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名称:********公司
地址:****市****经济开发区(平头岭)内 邮编:536100
联系人:叶年禄
授权代表:林海婷
联系电话:199****2249
地址:****花园**2巷1号 邮编:536000
********公司:****公司提交了****医用织物洗涤服务(项目编号:****)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已收到。****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们进行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作出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1:中标结果公告时间超时,违反法定信息公开要求。
质疑事项1答复: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标书代写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标书代写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了解到从评标结束起算,中标结果公告最迟发布时间为评标结束后第9个工作日,本项目评标结束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其后第9个工作日为2026年1月9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2026年1月9日,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并未超时,因此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时间为2026年1月9日未超《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最迟发布时间:评标结束后第9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质疑事项2:评标结果未按最高档位计分,评分结果不公(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要求进行评审,存在恶意控分现象)。
质疑事项2答复:
收到质疑函后我方复核本项目相关评审资料,****委员会成员了解评审情况,评标委员会表示本次评审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打分公正合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评审公正的要求,质疑人仅凭中标公告公布的得分与自身推算结果存在偏差,就质疑其最终得分及排名的准确性、公正性,主观认定其投标文件已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全评分项最高档”评分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很多评分项并非客观分,评分标准并没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就能获得最高档评分,提供证明材料仅仅是最高档评审因素的一部分,证明材料还需经过评委认定具备很强的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考虑周全等,评委还需要综合考虑其它评审因素才能给与最高档评分,**:服务方案需经评委认定满足“服务方案具体完整”,服务应急响应预案经评委认定满足“服务措施和保障措施切实可行”,服务洗涤管理及洗涤消毒工作流程,需经评委认定满足“流程表述详细”等等,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委员会违反招标文件规定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恶意控分,因此,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公司多项得分为最高档,不存在“评审尺度差异”的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按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打分记录完整,未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三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质疑事项3:评分总分计算存在错误,违背数学计算逻辑及招标文件评分规则。
质疑事项3答复:
本项目****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汇总算分,收到质疑函后我方复核本项目相关评审资料,对总分计算和汇总进行复核,未发现存在评分总分计算错误,违背数学计算逻辑及招标文件评分规则的情况,该质疑事项部分问题,已经在上个质疑事项答复中涉及,在此不再赘述,综上,质疑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我方复核本项目相关评审资料,未发现存在评分总分计算错误,违背数学计算逻辑及招标文件评分规则的情况。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质疑事项4:结果公告未公布中标供应商评审得分,不符合有关规定并损害供应商对评标结果公正性的监督和核实权。
质疑事项4答复:
经复核,该项质疑属实,我方将发布更正公告,公布中标供应商评审得分,该项质疑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事实依据:结果公告未公布中标供应商评审得分
法律依据:
财办库〔2023〕243号
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5:采购人代表并非该项目业主方内部工作人员,却以采购人代表身份担任该关键职位参与评标破坏了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性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
质疑事项5答复: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均未规定只有在本单位任职才可以做该单位采购人代表。因此,采购人代表可以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也可以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除外),但前提是必须获得采购人的书面授权。本项目的采购人代表有采购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函(详见附件),因此,质疑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采购人代表谭永有采购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函。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财政****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采购人****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关于质疑请求的答复
1、我公司已对本项目的评分进行复核,未发现计算错误的情况,将发布中标公告更正公告公布中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
2、驳回“要求查阅本次招标的评分过程相关资料”的请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评标过程及评审情况均属于保密信息,质疑人要求查阅评分过程相关资料缺乏法律依据。
3、****委员会组成符合法定要求。
4、驳回“要求重新组****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评审”的请求,****委员会组建合法,评审有效。
5、采购人代表资格不违规,有采购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函。
6、我公司已重新核查评标过程与结果,将发布中标公告更正公告公布中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
7、我公司将书面答复质疑事项,并告知后续质疑权利与途径。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特此复函,****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质疑答复人名称:****
答复质疑的日期:2026年1月19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