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报来《**********公司生物质颗粒燃料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项目代码:****),位于**市西****村委那万坡北面龙独岭1幢3号厂房。项目租赁现有厂房共3900㎡进行建设,设计年产2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工程组成见《报告表》表2-1。
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运营期粉碎、筛分、制粒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因项目排气筒高度未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排放速率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桉树林施肥,不外排。
(三)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四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项目须按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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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