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报来的《数字化智能纺纱车间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厂房、购置80%以上国产清梳联、并条机、粗纱机、细纱机、自动络筒机等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设备建设年产8000吨纱线生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委员会令〔2023〕第2号)及《龙****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建项目,内容符合《**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拟于2025年底全面建成投产。项目年新增消耗电力2572.08万kWh、天然气0.4万 Nm3,新鲜水0.4万t,压缩空气1886.32 万m3,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当量值为3166.55tce,折等价值为 7627.05 tce。
综上,我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请你公司依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和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
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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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