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医院公共卫生临床楼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0-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炉院街333****商贸城鞋都六楼6-6285室
被投诉人:****医院
地址:**市**路50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1:乌****交易中心****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准**街299号益民大厦A座5层
当事人1:航天****公司
地址:**市**区**北路甲81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更正后的现中标供应商存在未按要求提供所投产品中全部“****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节能产品的认证证书,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不应被选为中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航天****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供台式计算机、激光打印机等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投诉事项成立。采购人因评审过程未按规定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变更原中标候选人顺序的行为不属于依法重新评审的情形,变更行为无效。原中****集团****公司所投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原第二中标候选人****,因与原中****集团****公司投标时使用相同品牌产品,评审时不应被列入中标候选人名单,即无顺延中标资格的法定依据。原第三中标候选人航天****公司未提供部分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本投诉不属于可以从合格中标候选人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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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