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山****公司等7户债权
所在地:**地区
债权本金:人民币18,934.39万元
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山****公司等7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18,934.39万元,利息合计46,735.49万元(利息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其他费用96.95万元。债务企业主要分布在**地区。7户债权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债务人 |
本金 |
利息 |
费用 |
贷款方式 |
是否诉讼 |
| 1 |
山****公司 |
2,360.00 |
788.72 |
8.28 |
保证及抵押 |
是 |
| 2 |
**市昌****公司 |
2,000.00 |
1,191.93 |
0.00 |
保证及抵押 |
是 |
| 3 |
******公司 |
3,475.32 |
12,835.24 |
0.00 |
保证及抵押 |
是 |
| 4 |
******公司 |
1,720.00 |
1,152.93 |
11.70 |
保证及抵押 |
是 |
| 5 |
******公司 |
3,281.85 |
12,651.04 |
23.88 |
保证及抵押 |
是 |
| 6 |
**鹏飞科技****公司 |
4,009.00 |
10,603.97 |
32.18 |
保证及抵押 |
是 |
| 7 |
临****公司 |
2,088.22 |
7,511.65 |
20.90 |
保证及抵押 |
是 |
| 合计 |
合计 |
18,934.39 |
46,735.49 |
96.95 |
|
|
每户债权情况:
第一户 山****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山****公司贷款本金2,3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肖会彬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山****公司名下工业房地产。截止2025年12月31日,山****公司尚欠本金2,360万元,利息788.72万元,其他费用8.28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山****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28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开发区**北路5号,企业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会彬,现股东为肖会彬、肖学武,持股比例分别为97.626%、2.374%,****商行政管理局,统一信用代码913********92103XE,注册资本4199.7万元,已实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建设工程施工;供暖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三、保证人情况
肖会彬,男,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山****公司****经济开发区**北路东侧工业用地及地上房产,土地面积26,056平方米,房产面积9,386.74平方米。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2020)鲁1502民初14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借款人偿还本金2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户 **市昌****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市昌****公司贷款本金2,0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公司、刘凯胜、范桂芬、刘亚龙、王妍斐、蒿文秀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海****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法院确权且已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截止2025年12月31日,**市昌****公司尚欠本金2,000万元,利息1,191.93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市昌****公司成立于1997年2月27日,位于**市兴华西路军转干胡同,法定代表人:刘凯胜,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刘凯胜出资4700万元占比94%,范桂芬出资300万元占比6%。企业类型:****公司。企业营业执照:913********081917Q。经营范围:物业管理;钢材、木材、建材销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
****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58852K,注册地址:聊****开发区中华南路6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已实缴,股东为**荣晟****公司、刘凯胜、范桂芬,持股比例分别为51%、39%、10%。经营范围:阿胶风味饮料及风味饮料的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阿胶产品及饮料生产销售;物流配送;房屋租赁;保健食品(阿胶片)、阿胶粉的生产和销售项目筹建;技术服务;阿胶的销售;汽车租赁。基因技术研究及咨询服务,肿瘤高危人群筛查技术咨询;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公共卫生技术咨询服务;健康管理信息咨询;营养保健(食)品技术开发及销售;生物与医药、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技术开发及销售;销售及网上销售:食品、保健(食)品、一、二类医疗器械、保健器具、化妆品;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自然人保证人
1.刘凯胜,男,汉族,****人。
2.范桂芬,女,汉族,****人。
3.刘亚龙,男,汉族,****人。
4.王妍婓,女,汉族,****人。
5.蒿文秀,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海****公司****开发区黄河**、中华路西的土地及房产,抵押房产面积为6933.99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房,抵押土地面积26244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行于2023年****人民法院申请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3年7月26****法院下达(2023)鲁1502诉前调确713号民事调解书,借款人偿还本金及利息,保证人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商行对抵押物在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户 ******公司债权
一、债权情况
******公司贷款本金3,475.3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李岳彩、周延英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公司名下房地产。****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本金3,475.32万元,利息12,835.24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现企业名为****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7日,公司住所地****开发区****(**路东),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岳彩,现股东为李岳彩,持股比例为90%,股东周延英,持股比例为10%。登记机****管理局,统一信用代码913********478561D,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缴1160万元。经营范围:二类机动车维修、汽车、汽车配件、润滑油、建材销售等。
三、保证人情况
1.李岳彩,男,汉族,****人。
2.周延英,女,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公司位于开发区**东**、**路东工业厂房及土地,抵押土地面积19970平方米,抵押有证房产共三个,面积分别为2643.09㎡、3497.9㎡、4299.02㎡,共计10440.01㎡。
五、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人民法院申请起诉,2015年8月28日,****法院作出(2015)聊东商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裁定借款人偿还原告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行对抵押物在最高额36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商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聊执字第1023-1号,目前该案已恢复执行,案号(2025)鲁15执恢16号。
第四户 ******公司
一、债权情况
******公司贷款本金1,7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宋家昌、吕春霞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公司名下工业房地产。****法院确权且已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本金1,720.00万元,利息1,152.93万元,其他费用11.70万元。
二、借款人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位于**省聊****工业园经二路西,公司成立于2006年05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704458,法定代表人吕春霞,注册资本850万元,已实缴,股东吕春霞、宋家昌,分别持股70%、30%,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等。
经前往******公司的工商注册地现场调查,企业已停止经营,经营场所由企业对外出租。近期未发生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的变更。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为在业,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近三年无改制及重组情形。
(二)合法合规情况
因调查权力有限且债务企业不配合,企业的合法合规情况无法了解。
(三)征信情况
因****银行借款,现已存在不良征信记录。
(四)资产及财务情况
1.资产情况
通过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管理部门调查以及通过互联网、中介机构等查询,除抵押物外未发现企业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2.财务情况
因无法获得授权,无法查询到债务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纳税情况。
(五)对外投资情况
通过查询,借款人对外投资于**市****公司,投资金额800万元,持股比例40%,被投资企业在业。
(六)企业融资情况
因调查权利有限加之企业不配合,未查询到企业融资信息。
****集团客户情况
该公司为单一企业,不是集团客户。
(八)被执行情况
经网络查询,该公司共涉及被执行案件2起,终本案件4件,未履行金额约1,158.86万元。
三、保证人情况
(一)自然人保证人
1.吕春霞,身份证号码:372********3189346,住址:**省**市**区水韵**小区9号楼2单元302室。
2.宋家昌,身份证号码:372********9204516,家庭住址:**省**市**区水韵**小区9号楼2单元302室。
经调查,未查询到上述自然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公司名下现****工业园经二路西的工业房地产,涉及土地及厂房、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鲁2022**市不动产权第****659、****660、004661、****662、****663、****664、****665、****666、****667号,面积分别为1556.88㎡、29.70㎡、877.25㎡、1240.25㎡、1527.12㎡、1240.25㎡、1527.12㎡、1482.80㎡、874.35㎡,共计10335.72㎡。
****商行于2022年3月11日就上述抵押物进行了抵押权登记,他项权证:鲁(2022)**市不动产证明第****499号,最高额抵押2,600万元。目前抵押物对外租赁,租金租期情况无法得知。
五、诉讼执行情况
****银行于2023年****人民法院申请起诉,2023年7月19****法院作出(2023)鲁1502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借款人尚欠本息共18,538,715.46元,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农商行已申请执行,现在该执行案件已于2024年执行终结,案号(2024)鲁1502执3052号。
第五户 ******公司
******公司贷款5笔本金共3,281.8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李光友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债务人及他人名下房地产以及机器设备。****法院确权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截止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尚欠本金3,281.85万元,利息12,651.04万元,其他费用23.88万元。5笔贷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贷款余额 |
发放日 |
到期日 |
担保方式 |
五级分类 |
诉讼情况 |
| 1 |
******公司 |
141.85 |
2015-07-30 |
2016-07-22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2 |
******公司 |
390.00 |
2015-07-30 |
2016-07-22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3 |
******公司 |
1,300.00 |
2015-07-26 |
2016-06-27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4 |
******公司 |
1,000.00 |
2015-07-30 |
2016-07-29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5 |
******公司 |
450.00 |
2015-11-18 |
2016-10-30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8日,注册地址为**省****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3********090616T,法定代表人骆春喜,现股东为骆春喜,持股比例分别为100%,注册资本6200万元,实缴1200万元。经营范围:机床及配件、汽车配件、农机配件、工程机械、建筑机械、农业机械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本公司所经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保证人情况
李光友,男,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一)本金141.85万元及390万元,抵押物为空压机、****中心等116台机器设备,现状灭失。
(二)本金1300万元,****公司****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用地面积26276.6平方米;以及位于十二里屯H幢1室的厂房8933.5平方米,厂房目前对外租赁。
(三) 本金1000万元,****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用地两宗,面积分别为24678平方米、及14466.6平方米。
(四)本金450万元,抵押物为骆鹏名下位于**市元仓街商业用地446.13平方米及地上商业房产1106.18平方米,现状闲置。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8月11日,****法院作出(2016)鲁15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李光友对1300万元、450万元借款及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790万元及1000万元借款在抵押物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4)鲁1581执恢字第623号,目前正在执行中。
第六户 **鹏飞科技****公司
一、债权情况
**鹏飞科技****公司贷款11笔本金4,009.00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抵押及质押贷款,由**鹏飞科技****公司名下机****公司名下房地产作为押物对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候凤芝、辛**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截止2025年12月31日,**鹏飞科技****公司尚欠本金4,009.00万元,利息10,603.97万元,其他费用32.18万元。该11笔贷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贷款余额 |
发放日 |
到期日 |
担保方式 |
五级分类 |
诉讼情况 |
| 1 |
**鹏飞科技****公司 |
209.00 |
2015-07-25 |
2016-07-22 |
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2 |
**鹏飞科技****公司 |
300.00 |
2015-07-25 |
2016-07-22 |
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3 |
**鹏飞科技****公司 |
400.00 |
2015-07-26 |
2016-07-20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4 |
**鹏飞科技****公司 |
40.00 |
2015-08-21 |
2016-07-23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5 |
**鹏飞科技****公司 |
66.00 |
2015-08-25 |
2016-07-23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6 |
**鹏飞科技****公司 |
101.00 |
2015-09-30 |
2016-07-23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7 |
**鹏飞科技****公司 |
100.00 |
2015-09-30 |
2016-07-23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8 |
**鹏飞科技****公司 |
993.00 |
2015-10-31 |
2016-07-23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9 |
**鹏飞科技****公司 |
700.00 |
2015-11-13 |
2016-11-02 |
质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10 |
**鹏飞科技****公司 |
300.00 |
2015-11-28 |
2016-11-25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11 |
**鹏飞科技****公司 |
800.00 |
2015-12-12 |
2016-12-03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二、借款人情况
**鹏飞科技****公司成立于2013年04月07日,公****办事处十二里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234633,法定代表人辛**,注册资本5200万元,实缴1200万元,辛**持股占比98.0769%,候凤芝持股占比1.9231%。公司主要从事机床、装载机配件、起重机配件、农机配件、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铸造、批发及零售;数控机床的研发,经查询,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续存。
三、保证人情况
(一)自然人保证人
1.辛**,男,汉族,****人。
2.候凤芝,女,汉族,****人。
四、抵(质)押物情况
(一)本金6笔共1700万元(66+40+100+101+993+400):****公司****办事处十二里屯村HC幢1室的房产,面积22355.19平方米(临房权证新有字第072361号),厂房目前对外租赁。
(二)本金700万元,****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但该质押物已灭失。
(三)本金209.00万元及300万元,****公司名下机器设备车床、机床等,现状灭失。
(四)本金300万元,****公司名下机器设备消失模铸造生产线1套,现状灭失。
(五)本金800万元,****公司名下房产及设备,房产位于十二里屯村H1幢1室,面积13057.2平方米(临房权证新有字第068252号),厂房目前对外租赁;设备为车**镗床等12台,现状灭失。
五、诉讼执行情况
2016年6月28日,****法院作出(2016)鲁15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质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定辛**、候凤芝在抵、质押物不能清偿的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4)鲁1581执恢622号,现正在执行中。
第七户 临****公司
一、债权情况
临****公司贷款4笔本金共2,088.22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由******公司、骆春喜、骆春秋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清****公司名****公司、艾特公司、李光友名下机器设备。截止2025年12月31日,临****公司尚欠本金2,088.22万元,利息7,511.65万元,其他费用20.90万元。4笔贷款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贷款余额 |
发放日 |
到期日 |
担保方式 |
五级分类 |
诉讼情况 |
| 1 |
临****公司 |
1,399.00 |
2015-01-30 |
2017-01-23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2 |
临****公司 |
450.00 |
2015-01-31 |
2017-01-24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3 |
临****公司 |
44.09 |
2015-12-10 |
2016-12-02 |
抵押+保证 |
可疑 |
执行中 |
| 4 |
临****公司 |
195.13 |
2016-04-19 |
2017-04-18 |
保证 |
可疑 |
诉前调 |
二、借款人情况
临****公司成立于2008年01月14日,公司地址**市临馆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3137X5,法定代表人骆春秋,注册资本150万元,骆春秋持股占比100%。公司主要从事机床、机床配件的生产、销售;机械配件铸造;机床维修,经查询,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续存。
三、保证人情况
(一)******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8日,注册地址为**省****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统一信用代码913********090616T,法定代表人骆春喜,现股东为骆春喜,持股比例分别为100%,注册资本6200万元,实缴1200万元。经营范围:机床及配件、汽车配件、农机配件、工程机械、建筑机械、农业机械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本公司所经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自然保证人情况
1.骆春秋,男,汉族,****人。
2.骆春喜,男,汉族,****人。
四、抵押物情况
(一)本金1399万元:****公司****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42804.80平方米。
(二)本金450万元:****公司****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土地使用权,面积18731平方米。
(三)本金44.09万元:****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现已灭失。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2019年5月20日,****法院作出(2019)鲁158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公司借款本金195.1305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被告******公司、骆春喜、骆春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案处于执前调阶段,案号(2023)鲁1581执前调4030号。
(二)2016年7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处被告临****公司向原告****银行****公司偿还借款术企2149万元及利息(2016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421658.31元;自2016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各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所对应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分别计算);原告****银行****公司对于被告临****公司、被告******公司、被告李光友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的,则在约定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骆春秋对被告临****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4)鲁1581执恢620号,现正在执行中。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转让的债权中,主从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债权已诉讼确权且已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且为独门独院,利用率高。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以公开竞价、拍卖、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1月20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意向:中国长城****公司****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借据、合同、催收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郑经理 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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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省**市经七路168号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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