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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油、垃圾污水由租赁方负责;
淡水供应由出租方负责
航行通告、施工许可证、倾废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由出租方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船舶拖航、引水、靠泊、登船设施等由 出租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
船舶作业地区位于中华人民**国境外的,船舶进出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和进出中华人民**国的变更船籍、清关、进口、出口手续由 出租 方负责办理并承担费用,另一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出租 方应承担所有进口、出口关税、增值税、进口增值税。如果可用保函或担保代替关税/增值税/进口增值税, 出租 方应负责办理此类保函或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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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船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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