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F****实验室扩建项目已于2026年1月11日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专家咨询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全本及验收意见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F****实验室扩建项目
建设性质:扩建
投资总额: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5万元
建设内容:根据纳米所科研方向以及市场需求,中科院**纳米所投资300万元依托所内现有F****实验室建设纳米碳材料、新型碳材料、高纯度高导电单壁纳米管、碳管阵列的研发扩建项目。年研发纳米碳材料750个、新型碳材料100片、高纯度高导电单壁纳米管10kg、碳管阵列1000片。
建设地点:****园区若水路398号
二、项目变更情况
本项目实际建设与环评及批复基本一致。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均未发生变化,不构成重大变动。
三、验收监测情况
项目于2025年12月竣工建成并投入试运行,2025年12月委托****对该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根据验收监测数据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编制了《****F****实验室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监测期间:
1、废水
本项目废水总排口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处理厂接管要求。
2、废气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厂界昼间环境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4、总量控制结论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均符合环评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四、公众查阅验收监测报告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6年1月20日至2月14日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项目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六、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联系人:赵艳华
今天联系地址:****园区若水路398号
联系方式:0512-****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