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发展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S216**至**公路长**泗安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的临时用地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12日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单位因S216**至**公路长**泗安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项目建设需要可接续使用苕溪**入湖河道整治后续工程(**段)施工I标项目临时用地(部系统备案编号****),原用途为拌合站,土地坐落于**镇**村,土地面积0.3334公顷(地类为农村道路、未利用地)。
2.批准土地用途为拌合站。该临时用地应严格按照总平面布局图进行建设,且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3.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共计二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2个月内未完成复垦义务的,将由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承担。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4.请你单位及时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
5.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2026年1月15日
附件:****关于S216**至**公路长**泗安至**段工程(318国道至302省道段)项目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