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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窗帘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8月11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公司
2、地 址:**市**区**街道新桥路56号
五、基本情况
当事人作为投标供应商在****窗帘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中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调查证实,****公司没有受理过当事人的认证申请,没有对当事人实施过认证审核,也没有向当事人发放过认证证书。因此,上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
六、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七、处罚结果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整(¥3,750.00);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1月14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