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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
****公司自来水价格
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市新****公司:
报来《关于调整**市新****公司水价的请示》收悉。我局按程序制定的《**市新****公司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政府十六届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自来水价格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分类水价
取消特种用水分类价格,将水价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2类。城镇居民居家生活用水,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集体宿舍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类执行。非居民用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业等用水。
二、各类用水价格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由1.25元/m3调整为第一阶梯1.70元/m3;第二阶梯为2.55元/m3;第三阶梯为5.10元/m3。
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物价局《****公司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化价〔2014〕13号)执行,对每户用水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2m3(含32m3)以下的,按第一阶梯价格计收水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32m3(不含32m3)至52m3(含52m3)的部分,按第二阶梯价格计收水费;第三级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52m3以上的部分,按第三阶梯价格计收水费。用水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户每月第一级水量基数上限增加8m3,每户每月第二级水量基数上、下限相应增加8m3。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为1.90元/m3。
(三)优**价政策。持有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在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支出型困难家庭证》的家庭(实际居住地址与用水地址一致)用水价格为0.85元/m3,按人口核算,每人每月用水量8m3内享受优惠,超出部分按基价1.70元/m3标准收取,并实行阶梯水价。
(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及惩罚性水价政策。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限制类、淘汰类和高污染企业生产用水实行惩罚性用水价格,按照《**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茂发改价格〔2020〕1018号)规定执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
(五)混和用水计价收费问题。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的用水设备条件限制不宜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后分别计价收费。
(六)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价格。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标准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高于第一阶梯价格、低于第二阶梯价格的原则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供水企业要加强自来水收费调整工作必要性的宣传,提高居民配合度,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利用线上方式广泛宣传及抄表员上门讲解自来水费变动明细情况,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效果,调动全民共同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用水单位、企业、经营业户、个人自觉地按照新自来水收费标准缴纳自来水费。
(二)切实加强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供水企业要严控能耗损失,切实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运营成本,减少水**浪费,提高经营效益。科学制定多人口家庭的简易便民用水申报办法。及时对旧表、坏表进行更新,规范抄表行为。加大水质检测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加强行业监管。严格落实《****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印发〈****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2〕5号)第二十四条“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供水企业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指定建设单位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鼓励建设单位在开展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时,事先就技术标准、工程验收等问题加强与供水企业的沟通对接,供水企业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明确供水企业收费范围,杜绝红线外乱收费行为。
(四)严格落实优惠政策。认真梳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支出型困难等家庭名单,推动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做好信息公开。对调整后的供水价格,由供水企业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四、执行时间及有关要求
上述各类用水价格包含水**费(税),自2026年2月1日起按当月用水量执行。请你公司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价格调整平稳落地。执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依法处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价格股反馈。
附件:**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茂发改价格〔2020〕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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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
| 报:****改革局 送:****办公室,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建设局、市水务局、****管理局,****政府。 |
| ****办公室 2026年1月19日印发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