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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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六****公司
地址:**省**市******社区**锦绣名门小区23栋2单元408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存在特定指向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末尾备注条款缺乏可行性,构成不合理限制。 该备注条款要求中标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到校逐条演示全部参数,若存在虚假响应,采购人可无条件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然而,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采购,其核心价值在于提供定制化开发服务。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涵盖了近 30 项功能开发定制及软件开发相关内容。 定制化服务的显著特性在于需要根据采购人的具体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开发。在中标前,供应商尚未开展实质性的开发工作,在如此紧迫的 1 个工作日内,根本无法完成全部参数的演示准备工作。此条款明显缺乏基本的可行性,对供应商构成了不合理的限制,应当予以撤销。 (二)采购参数中融合门户相关描述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破坏公平竞争原则 采购参数中关于融合门户的描述明确提到“本次基于指针平台微服务架构的智慧校园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经我司进行市场调研发现,“指针平台微服务架构”是****的核心技术架构特征。这种表述直接指向了该特定供应商,变相剥夺了其他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采购所应遵循的公平性原则。
法律依据:(一)《****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上述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一个缺乏可行性,对供应商形成不合理限制;另一个直接指向特定供应商,破坏公平竞争,均违背了该原则。 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后 1 个工作日内演示全部参数的条款,以及采购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描述,显然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若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后 1 个工作日内演示全部参数的条款,使得潜在供应商因时间限制无法公平参与竞争,属于不合理限制;采购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更是直接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均符合该条例所规定的不合理情形。
质疑事项2:软件著作权评分要求设置不合理,指向特定供应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在“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客观分企业要求中明确规定:为保障软件兼容互通,软件产品需满足采购需求所列功能,并提供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且著作权人均为同一人,方可获得 10 分,若提供不全则不得分。 然而,本次采购范围仅涉及教务系统、OA 系统、图书馆管理系统及数字**包、融合门户这几类产品以及云部署服务。但评标办法却额外要求供应商提供 10 个归属同一人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经过我司广泛且深入的市场调研核实,在当前国内市场环境下,同时持有这 10 项软件著作权且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仅有****一家。即便将范围扩大至大型企业,其他供应商也均无法满足这一极为苛刻的要求。 该条款的设置,实质上是对仅在单一或部分产品领域具备优势的潜在供应商进行了不合理排除,形成了对特定供应商的定向倾斜。这种做法使得其他潜在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政府采购应有的公平竞争环境。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一)《****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上述评标办法中的条款,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参与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若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次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明显指向了****这一特定供应商,符合该条例所规定的不合理情形,对其他供应商构成了差别待遇和歧视。 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3: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设定不符合项目实际
事实依据:(一)采购方式设定不符合法定条件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2,100,000.00 元(大写:贰佰壹拾万元整)。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只有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而本项目预算已超出 200 万元这一标准,明显不符合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法定条件。因此,本项目不应采用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方式,而应采用对中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等合理方式,以保障各类企业公平参与竞争。 (二)中小微企业难以完成项目开发交付 本项目致力于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涉及多项复杂且具有高难度的定制化开发任务。从技术层面来看,对供应商的技术储备、人员专业配置以及**整合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极为严苛的要求。结合招标文件第二章的采购清单可知,项目包含大量功能开发定制服务,同时商务要求明确建设期仅为 60 日历天。 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实力有限、技术团队规模较小以及**储备不足等客观因素制约,在如此紧迫的时间期限内,难以完成高质量的开发交付工作,无法有效保障项目的最终实施效果。若强行要求中小微企业参与,可能会导致项目进度延迟、质量不达标等一系列问题,****政府采购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评标要求与采购设定存在矛盾 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关于知识产权、企业资质、系统安全保障、项目团队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设置过高。经过市场调研和分析发现,部分要求甚至连一些大型企业都难以全面达到标准,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更是难以企及。 这种高标准的要求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设定存在根本性矛盾。如此设置,不仅无法实现充分竞争的采购目标,反而会将众多有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排除在外,使得采购活动失去了应有的广泛性和竞争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初衷。
法律依据:(一)《****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而本项目在采购方式设定及评标要求方面的做法,显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对不同规模的企业未能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秩序。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相关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 号)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其中包括“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无法确保充分竞争,且可能因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同时,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标准,本项目预算超出该标准,不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质疑事项4:专业人员证书评分要求不合理,变相排斥中小微企业
事实依据:(一)部分证书与项目核心需求严重脱节 本项目聚焦于构建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其核心目标在于实现教学、管理、服务数据的深度融合与系统优化。因此,项目对供应商的专业能力需求主要集中在系统开发、数据治理、平台运维等关键领域。 然而,评分办法中要求的部分证书与项目核心需求缺乏实质性关联。例如,“人工智能内容生成师”证书所对应的 AI 内容生成功能,并非本项目核心应用场景,与平台建设的主要目标没有直接联系;“PMP(项目管理)证书”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项目管理知识,但并非项目管理能力的唯一证明。考虑到项目 60 日历天的建设期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即可满足需求,无需强制以该证书作为评分依据;“软件评测师”证书对应的评测工作,完全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完成,并非项目建设阶段必须由供应商自身人员具备的能力。此类证书要求属于多余的资格限制,与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匹配。 (二)多证书叠加设置不合理抬高竞争门槛 本项目明确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但中小微企业通常具有人员规模较小、专业分工相对集中的经营特点。评分办法要求团队同时持有 7 类证书,这意味着企业需要额外招聘多名持证人员,或者支付高额的证书挂靠费用,这将大幅增加企业的人力成本。 在实际情况中,具备“一人多证”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大多集中在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和发展规模的限制,难以具备此类人才储备。该要求实际上变相地将多数中小微企业排除在竞争范围之外,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严重背离,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未建立证书与履约质量的合理关联逻辑 招标文件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明材料,说明持有这 7 类证书与提升平台建设质量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例如,没有明确指出 UI 设计师证书与平台界面设计的实用性、美观性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也未说明数据库工程师证书与平台数据安全、稳定运行之间的直接关联。 这种缺乏合理关联逻辑的评分项设置,存在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的明显嫌疑,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无法真正反映供应商的实际能力和项目履约质量,损害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若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评分办法中部分证书与项目核心需求脱节以及存在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嫌疑的规定,明显违反了该条例的相关要求。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排斥中小企业的各类条款。本项目多证书叠加设置不合理抬高竞争门槛的做法,实际上是对中小企业的变相排斥,与该办法的政策导向相违背。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包含具体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我司作为潜在供应商,在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后,针对其中不合理规定提出质疑,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要求。
质疑事项5:系统安全评分条款设置失当,对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
事实依据:(一)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对中小微企业构成不合理壁垒 中小微企业普遍面临着资金紧张、人员配置捉襟见肘的现实难题。而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以 GB/T 30146 - 2023 标准为例),从体系的建立、日常运行维护到最终成功通过认证,整个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认证流程不仅繁琐,而且耗时漫长,这对于**有限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多数企业根本无力承担。 本项目明确表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然而却将该认证设置为硬性评分项。这一做法本质上是通过设置不合理的资质门槛,将大量有潜力参与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拒之门外,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宗旨背道而驰,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ICP 备案要求存在责任主体与项目属性双重错误 依据《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ICP 备案的法定责任主体是网站运营方。在本项目中,网站运营方为采购人****,而非提供平台建设服务的供应商。本项目的核心在于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的建设服务,供应商的主要职责是完成平台的开发、部署和交付工作,并不涉及平台的后续运营。 要求供应商提供自身的 ICP 备案作为评分依据,是对备案责任主体的错误认定。此外,ICP 备案仅仅是网站上线前的一项行政许可程序,它与供应商提供建设服务的技术能力、履约水平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无效要求,不应作为评分标准。 (三)算法备案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求范畴 本项目的核心功能是实现校园内部教学、管理、服务数据的整合与流转,属于常规性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并未涉及任何需要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复杂算法,如推荐算法、生成式 AI 算法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主要适用于那些具备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或直接关系用户个人核心权益的复杂算法应用场景。 要求中小微企业供应商额外办理算法备案,既缺乏实际的项目需求支撑,又大幅增加了供应商的合规成本和时间成本,给中小微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不利于中小微企业参与项目竞争。 (四)三项要求均未与项目履约质量建立有效关联 招标文件未能提供任何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 ICP 备案、算法备案、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与提升平**全性能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平台的数据安全可以通过采用数据加密、权限管控、安全审计等一系列技术手段来实现,业务连续性也能够通过建立完善的备份机制、制定应急响应预案等措施来保障,并非依赖于供应商的备案文件或认证证书。 此类要求没有体现出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的相关性,存在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评分标准的明显嫌疑,损害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
法律依据:(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若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中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要求、ICP 备案要求和算法备案要求均存在上述不合理情况,违反了该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排斥中小企业的各类条款。本项目将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作为硬性评分项,对中小微企业设置了不合理的门槛,属于变相排斥中小企业的行为,与该办法的政策导向相违背。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包含具体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我司作为潜在供应商,在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后,针对其中不合理规定提出质疑,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要求。
请求: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多项条款存在明显的特定指向性,实质是为**** “量身定制”,严重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现提出以下质疑要求: 针对质疑点 1:立即删除 “中标供应商需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 1 个工作日内到校逐条演示” 的不合理条款,并修改融合门户中具有特定指向性的表述,消除对其他供应商的歧视性限制。 针对质疑点 2:删除 “且著作权人均为同一人的得 10 分,提供不全该项不得分” 的不合理要求,并根据实际采购清单,将软件著作权证书要求调整为仅需提供与 “教务系统、OA 系统、图书馆管理系统、融合门户” 相关的四项软件著作权证书。 针对质疑点 3:依法变更采购文件设定,将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调整为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按规定对中小微企业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针对质疑点 4: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删除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关的证书要求,重新制定科学合理的专业人员资质评分标准,降低中小微企业的投标门槛。 针对质疑点 5:全面删除系统安全相关的不合理评分设置,包括 ICP 备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评分要求,重新设定与平**全履约质量直接相关的评审因素。 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修改采购文件,未能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且最终中标人为****,我方将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提起正式投诉,坚决维****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致:六****公司 贵公司2026年1月14日送达的《质疑函》已收悉。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职业院校智慧校园规范(试行)》(教育部2025年7月发布,以下简称《规范》)、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3号,以下简称《App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质疑事项逐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存在特定指向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 1.关于“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1个工作日内到校逐条演示”条款 该条款系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七条“风险控制”要求设置,目的是核验投标承诺真实性,并非要求完成全部定制开发。演示内容仅针对投标文件中已承诺的现有功能、原型或成熟模块,所有投标人义务相同,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不合理条件”。 2.关于“指针平台微服务架构”表述 采购人已发布《更正公告》,将原文修改为“基于主流微服务架构”,并删除可能引发歧义的任何厂商特征描述。更正后的文件已重新上传至公共**交易系统,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生效。 综上,质疑事项1已部分更正,其余诉求不予采纳。 二、质疑事项2:软件著作权评分要求设置不合理,指向特定供应商 答复: 1.评分项要求“10项软件著作权人均为同一人”系基于“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整体性、兼容性、后续升级统一性的实际需要,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因素”以及《职业院校智慧校园规范(试行)》8.3.5 所述“唯一性、一致性”得以实现。 2. 该要求未指定任何厂商名称、商标或专利,任何供应商均可通过自主研发、并购、授权等方式满足条件,且仅为客观评分项之一(10/100分),不构成“指向特定供应商”。 驳回该项质疑,软件著作权要求是保障项目质量的必要条件,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综上,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3: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设定不符合项目实际 答复: 1.本项目预算210万元,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一款“主管预算单位应当……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之规定,主动将项目整体预留,且已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该办法第七条“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为最低强制要求,并未禁止超过200万元项目继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该行业中小微企业普遍具备信息化平台开发、定制化服务能力,且市场上多家同类中小微企业已成功承接过同等规模、同类型的校园一体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不存在“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的情形。 综上,质疑事项3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4:专业人员证书评分要求不合理,变相排斥中小微企业 答复: 1.所列证书均为国家或行业权威机构颁发,对应UI设计、数据库、AI应用、项目管理等本项目建设必需能力,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服务质量相关”之规定以及《职业院校智慧校园规范(试行)》3.3.3 及12.4.2 对“人工智能教学设计、系统运维、效果评价”三类能力的国家/行业级认证,属于“与服务质量相关”的合理评审因素。 2.该要求为评分项(14/100分),非资格门槛,中小企业可通过“一人多证”或联合聘用方式满足,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综上,质疑事项4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5:系统安全评分条款设置失当,对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 答复: 1.依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2号)第二条、第四条,平台建成后将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须先完成ICP备案并列入教育部教育App白名单;评分项要求供应商提供App具备ICP备案,正是为提前满足这一前置条件,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 2.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反映供应商持续运维、灾难恢复水平,与“三年质保期”需求直接相关,且认证周期及成本在中小微企业承受范围内,未设置不合理门槛。 3.ICP备案要求系考察供应商对互联网合规要求的熟悉程度及迁移服务能力,属于履约保障能力评价,并非要求供应商作为运营主体备案,主体认定无错误。 4.算法备案要求符合项目需求,本项目融合门户、智能客服等模块涉及推荐算法、语义识别算法等,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相关算法需办理备案,要求供应商具备该备案,是保障平台合规运营的必要条件,未超出项目需求。 综上,质疑事项5不成立。 六、关于质疑请求的综合回应 贵公司提出的5项质疑事项均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单位维持原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未设置任何不合理条件排斥或歧视潜在供应商。 贵公司提出“若中标人仍为****将向纪委控诉”之表述,属于对尚未发生结果的预设性判断。代理机构郑重提示: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既定标准独立评审,任何供应商中标与否均取决于其投标文件综合得分,而非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能够事先决定。代理机构将依法履行组织采购、结果公告及配合监管职责,确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七、权利告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参与! 此复。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职业院校智慧校园规范(试行)》(教育部2025年7月发布,以下简称《规范》)、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教技厅〔2019〕3号,以下简称《App备案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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