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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 建设单位 | **** | ||
| 工程名称 | **省**市石岭镇(**村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级试点)项目-智慧美丽圩镇第一期 | ||
| 建设地址 | **省**市石岭镇 | ||
| 建设规模 | 智慧美丽圩镇第一期-绿道建设(325国道环境提升)子项目包括人行道工程及道路加宽各约1520m、绿化工程等;绿道建设(325国道**村段道路改造)子项目包括雨、污水管道工程约2400m,人行道工程约2600m、绿化工程等;街道风貌提升(街道白改黑)子项目包括石岭镇创新路、广胜中路等街道白改黑工程约60837㎡及标识标线等;入口标牌子项目**一座入口标牌。 | 合同价格 | 3523.3854万元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 ||
| 勘察单位 | ******公司 | ||
| 设计单位 | **桦****公司 | ||
| 施工单位 | **** | ||
| 监理单位 | ****公司 |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慧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张彦涛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昌珍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潘启林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彦涛 | 总监理工程师 | 李忠义 |
| 合同工期 | 2022-11-03 ~ 2026-12-31 | ||
| 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812603;安全监督注册号:440****02602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