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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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厅、******厅、省生态环境厅、****建设厅、****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电视局、****办公室、****管理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发展局、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范围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核准内容

(一)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事项。(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

(二)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三、核准流程

(一)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请,一并附招标基本情况表,并明确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附1)。

(二)受理

各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一并审核项目的招标内容和招标基本情况表等材料,审核合格后受理,审核不合格的于0.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正。

(三)审批/核准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附2),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成审批、核准后,作为批文附件一并批复,并抄送相应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招标基本情况表;

3.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其他事项

1.各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的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2.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中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和各地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相关责任分工填写。

3.各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对《招标基本情况表》中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中确认。

4.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中的核准意见执行,拟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已核准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步抄送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5.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执行情况。

6.招标基本情况表中的“估算金额”,指的是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单项估算金额(核准项目的参照执行);必须进行招标的核准金额标准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为准。

7.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事项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招标基本情况表(样式)

2.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样式)


2026年1月14日

附件(2)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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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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