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厅、******厅、省生态环境厅、****建设厅、****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电视局、****办公室、****管理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局,****发展局、行政审批局:
为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的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范围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二、核准内容
(一)招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事项。(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
(二)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三、核准流程
(一)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请,一并附招标基本情况表,并明确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附1)。
(二)受理
各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一并审核项目的招标内容和招标基本情况表等材料,审核合格后受理,审核不合格的于0.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补正。
(三)审批/核准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附2),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成审批、核准后,作为批文附件一并批复,并抄送相应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四、申报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的招标基本情况表;
3.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其他事项
1.各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的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不采用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2.项目建设单位填写《招标基本情况表》中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和各地各行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相关责任分工填写。
3.各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对《招标基本情况表》中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中确认。
4.项目建设单位实施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中的核准意见执行,拟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核准部门申请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已核准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步抄送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5.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办理招标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执行情况。
6.招标基本情况表中的“估算金额”,指的是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单项估算金额(核准项目的参照执行);必须进行招标的核准金额标准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为准。
7.法律法规规章对招标事项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