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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305MA346CB36D | 建设单位法人:李军 |
| 林煌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东庄镇**村**676号 |
| 湄洲湾港**港区**澳作业区11#泊位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湄洲湾港**港区**澳作业区11#泊位工程 |
| 经度:119.02454 纬度: 25.2174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7-07-27 |
| 莆环保评〔2017〕1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305MA346CB36D001Q |
| 2023-12-0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91786.33 |
| 4082.14 | 运营单位名称:**** |
| MA346CB3-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中环(福****公司 |
| MA3200UK-9 | 验收监测单位:****集团有限公司 |
| MA31Q2TX-5 | 竣工时间:2024-12-24 |
| 2025-03-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5-05 |
| 2025-12-1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org/yanshou/43860.html |
| 本项目为通用泊位,定位为公用码头,主****园区提供原料及产品运输服务。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为通用泊位,定位为公用码头,主****园区提供原料及产品运输服务。 |
| 不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工程建设1个10万吨级通用泊位及其配套设施,年货物吞吐量355万吨,码头设计通过能力365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本工程建设1个10万吨级通用泊位及其配套设施,年货物吞吐量355万吨,码头设计通过能力365万吨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散货卸船 流程一:散货船→多功能带**机→带式输送机→斗轮堆取料机→封闭堆场→斗轮堆取料机→带式输送机→港外带式输送机→后方厂区; (2)硫酸铵装船 后方厂区→港外带式输送机→港区带式输送机→3#斗轮堆取料机→硫酸铵封闭堆场→斗轮堆取料机→带式输送机→装船机→散货船; (3)件杂货装卸船 港外牵引车+平板车←→多功能带**机←→杂货船; (4)散货装船 港外汽车→装载机→堆场→装载机→自卸汽车→翻斗→多功能带**机→散货船。 | 实际建设情况:(1)散货卸船 流程一:散货船→多功能带**机→带式输送机→斗轮堆取料机→封闭堆场→斗轮堆取料机→带式输送机→港外带式输送机→后方厂区; 流程二:散货船→多功能带**机→地面漏斗→自卸汽车→装载机→堆场→装载机→港外汽车; (2)硫酸铵装船 后方厂区→港外带式输送机→港区带式输送机→3#斗轮堆取料机→硫酸铵封闭堆场→斗轮堆取料机→带式输送机→装船机→散货船; (3)件杂货装卸船 港外牵引车+平板车←→多功能带**机←→杂货船; (4)散货装船 港外汽车→装载机→堆场→装载机→自卸汽车→翻斗→多功能带**机→散货船。 |
| 目前的装卸工艺与环评阶段相比,原料煤、动力煤等散货卸船多出流程二装卸工艺:散货船→多功能带**机→地面漏斗→自卸汽车→装载机→堆场→装载机→港外汽车。硫酸铵运输工艺由原先港外汽车 → 叉车 → 仓库 → 叉车 → 牵引车+平板车 → 带**机 → 杂货船,调整为后方厂区→港外带式输送机→港区带式输送机→3#斗轮堆取料机→硫酸铵封闭堆场→斗轮堆取料机→带式输送机→装船机→散货船。其他散货在码头区域内的运输由原先的“轮胎吊+叉车”调整为“装载机”运输。取消废渣运输,新增件杂货装卸船(港外牵引车+平板车←→多功能带**机←→杂货船)。装卸设备上主要新增60m3地面漏斗2台服务于原料煤、动力煤的装卸工艺流程二。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治理措施:生活污水****园区****园区****处理厂处理;机修废水经机修车间配套的1套8t/d油水分离器预处****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卸船机除尘及堆场防尘喷洒等用水;含尘污水经配套1500t/d的雨污水及码头、皮带机廊道、转运站地面、道路清洗废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含尘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卸船机除尘及堆场防尘喷洒等用水; (2)废气治理措施:①堆场四周设17m高挡风抑尘网;②散货煤炭堆场内设置喷淋洒水系统,对散货煤炭表面进行加湿抑尘;③码头带**机的散货落料斗设挡风板和洒水除尘装置。④码头皮带机两侧设置防尘挡风板,其余皮带机地面段采用加防护罩布置形式,提升段采用封闭式廊道;⑤转运站的头罩和导料槽处设置多个喷淋喷嘴进行喷洒降尘处理,转接机房均设有布袋除尘器。 (3)溢油应急设施:应急设备间1座。配置应急型围油栏900m,油拖网1套,6.5m3/h收油机1台,吸油材料1.0t,浓缩型溢油分散剂0.8吨;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1套;储存装置6.5m3;围油栏布放艇1艘,配备报警系统及必要的通信器材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治理措施:园区污水管网未建成,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到6#、9#罐区污水管网****处理站处理,后接入**澳污水处理张;机修废水经机修车间配套的1套8t/d油水分离器预处****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卸船机除尘及堆场防尘喷洒等用水;含尘污水经配套1500t/d的雨污水及码头、皮带机廊道、转运站地面、道路清洗废水处理及回用设施,含尘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卸船机除尘及堆场防尘喷洒等用水; (2)废气治理措施:煤炭堆场上设置2座封闭条形料仓(干煤棚),尺寸为119m×330m;硫酸铵堆场上设有1座封闭条形料仓(硫酸铵棚),尺寸为104m×240m,抑尘效果更佳;干煤棚内设置雾炮机进行加湿抑尘;码头带**机的散货落料斗和码头皮带机目前已建设完成;转运站的头罩和导料槽处已按要求设置多个喷淋喷嘴进行喷洒降尘处理,转接机房均设有布袋除尘器; (3)溢油应急设施:配置永久型围油栏1120m;应急型围油栏1340m,总数量为2460m;收油机90m3/h;吸油材料10.71t;溢油分散剂7.71t;溢油分散喷洒装置1套(7.93L/min);储存装置有效容积90m3。 |
| (1)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到6#、9#罐区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2)煤炭堆场上设置2座封闭条形料仓(干煤棚),尺寸为119m×330m;硫酸铵堆场上设有1座封闭条形料仓(硫酸铵棚),尺寸为104m×240m,抑尘效果更佳。 (3)溢油应急设施目前存放于应急物资仓库中,配置符合《**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2017)文件表4.4**其他码头水上溢油应急设施、设备、物资配备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1.1232 | 1.1232 | 0 | 0 | 1.123 | 1.123 | |
| 0 | 1.1 | 1.12 | 0 | 0 | 1.1 | 1.1 | |
| 0 | 0.09 | 0.09 | 0 | 0 | 0.09 | 0.09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监测位置:设施出口;监测因子: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溶解性总固体 | |
| 2 | ****处理站 | 《**煤炭作业除尘用水水质标准》(JT/T2015-90) | 项目建设一套处理能力1500t/d含尘污水处理装置,将流动机械车辆清洗废水,机修废水,码头面及散货堆场雨污水,码头面、皮带机、转运站地面、港区道路冲洗废水以及厂区初期雨污水收集后,输送至污水处理装置,含尘污水经絮凝沉淀后,使处理出水达到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作港区冲洗水、卸船机除尘用水及堆场防尘喷洒等用水。 | 监测位置:设施出口;监测因子:水温、色度、pH、总固体、氯化物(以Cl-计)、硫化物(以S-计)、大肠杆菌 |
| 1 | 抑尘设施 |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小等于1.0mg/m3 | ①硫酸铵堆场、煤堆场均设置封闭条形料仓,优于环评文件中提出的挡风抑尘措施。 ②散货煤炭堆场内设置喷淋洒水系统,对散货煤炭表面进行加湿抑尘; ③码头带**机的散货落料斗设挡风板和洒水除尘装置; ④码头皮带机两侧设置挡风板,其余皮带机地面段采用加防护罩布置形式,提升段采用封闭式廊道; ⑤转运站的头罩和导料槽处设置多个喷淋喷嘴进行喷洒降尘处理,转接机房均设有布袋除尘器。 | 监测点位: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个;大气无组织监测点位4个,上风向参照点1个,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设置3个监控点,在验收监测期间,码头周边4个监控点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362mg/m3。 |
| 1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 |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 企业通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进行降噪 | 监测点位:厂界;监测因子:等效A声级 |
| 1 | 厂区按功能区分区设置一般污染防治区、重点污染防治区和特殊污染防治区的防渗要求 | 厂区按功能区分区设置一般污染防治区、重点污染防治区和特殊污染防治区的防渗要求 |
| 1 | (1)到港船舶的生活垃圾,应根据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船舶垃圾处理单位收集处理。 (2)在港区各功能区设置垃圾筒,生活垃圾必须每日定点收集,及时清运至垃圾转运站。 (3)洒落在码头面、道路地面的散货,及时清扫回收后送煤炭堆场。 (4)废棉布棉纱和废机油等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5)含尘污水处理沉淀污泥回收后送煤炭堆场;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 码头作业人员生活垃圾每天进行收集,这部分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本项目与6#、9#泊位工程共用一座面积10m2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本项目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先暂存于此,年底统一转运。企业与龙****公司公司签订危废转移协议定期转运危险废物,由********公司最终接收 |
| 1 | 依法补偿征地费用,并搞好土地生态的恢复和保护工作。 应对码头建设区周边空地、临时施工用地和建设区内裸露地、闲置地、绿化用地、干道两侧、辅助生产区、生活区进行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通过立体绿化以丰富生活区整体绿色景观。 在施工期各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泥、砂的散失控制和掉落防范,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科学安排作业程序,努力减少施工日数,采取减少泥砂流失的各种措施,以免造成附近水体中悬浮物含量增加,影**生生物的生长和繁殖。 在施工期各种作业过程中,应加强泥、砂的散失控制措施,以免造成附近水体中悬浮物含量增加,影**生生物的生长和繁殖。 | 建设单位已经依法缴纳海域生态补偿金,并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用于生态补偿。工程运营期间,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分类收集和有效处理,工程运营前后工程区海域海水水质未见明显恶化,工程运营未对工程区附近的海洋生态敏感目标造成显著不利的影响。 |
| 1 | (1)溢油风险防范措施: ①加强环保宣传教育,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溢油事故。 ②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③码头泊位应装备符合工程要求的系船设施和防撞靠泊设施。 ④应建立溢油应急体系和制订溢油应急预案。****海事局组织领导下,组成联合抗溢油联网应急系统。应急计划中须对应急人员、设施及器材的配备作因地制宜的和详细的规定。 (2)应急预案与应急措施 ①应制订港区船舶溢油应急预案,建立港区溢油事故的应急响应体系,以尽可能减小事故发生的规模和所其造成的损失与危害。应急预案应报备相关海事部门。 ②根据(JT/T451-2009)标准要求,作业区溢油应急计划中应配备基本设施和器材如下:应急型围油栏750m,油拖网1套,6.5m3/h收油机1台,吸油材料1.0t,浓缩型溢油分散剂0.8吨;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1套;储存装置6.5m3;围油栏布放艇1艘,配备报警系统及必要的通信器材,码头前沿设有存放溢油应急器材的专用库房。 ③若出现溢油事故,首先应利用本泊位配套的溢油应急器材,在事故发生的水域及时投放吸油材料进行人工回收,少量残油通过喷洒溢油分散剂进行乳化处理。同时,****海事局****中心,由中心统一指挥,进入溢油应急计划的运行。 | ****根据现已建设内容,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5年11月14****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350305-2025-014-H)。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小组,****中心,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等进行统一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中心、应急办公室、通信联络组、抢险救援组、应急监测组、后勤保障组、警戒疏散组和医疗救护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中心****指挥部。****目前基本已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配备了相应的应急物资。根据《**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2017)文件表4.4**其他码头水上溢油应急设施、设备、物资配备要求,11号泊位工程水上溢油应急设施可以满足文件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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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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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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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缴纳海域生态补偿金,并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用于生态补偿。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增殖放流活动开展于2023年6月15日,增殖放流黑鲷109.8万尾,大黄鱼515.3万尾。生态补偿资金共缴纳3次,总金额合计8044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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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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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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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