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建设局****分局****地质局****大队开展了孝国土开G(2025)08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现将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孝国土开G(2025)08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项目地址:**省**市**区长征路239****公司。
3.项目基本情况:经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历史资料查阅,地块四至范围为:**城市绿洲,北至四四〇四厂,西至长征路,南至城市绿洲。地块面积为2952.82平方米,中心经纬度约为东经113.928138°、北纬30.937985°。地****公司办公楼和仓库,东侧为周边居民蔬菜种植地,院内堆放有少量建筑用钢筋。未发现污染、腐蚀、泄漏痕迹,无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异常迹象,不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使用与处置,无历史遗留环境问题。根据******建设局****分局提供的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图,该地块规划为商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二、调查情况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项目地块历史****公司办公楼及其仓库(用于存放水泵、电线、电缆、围挡墙等建筑施工材料和设备),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处置等情形,无危险废物或固体废物的堆放、倾倒和填埋,对土壤和地下水未构成污染源。
周边地块主要为居民区和商业区。地块北侧的四四〇四厂位于本地块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地下水流向的上游,历史上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记录。VOCs(挥发性有机物)沉降在地块内部的可能性较小,对土壤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低。厂区污水输送管道已采取严格防渗措施,对本地块地下水的潜在影响可控。
三、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4.2.2.1条规定,****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本报告认定,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满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第一阶段调查工作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可进行后续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