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翔-公开招标-XM2025-NB0429 厦门新机场项目-机场工程-旅客过夜用房软装及厨房设备、航站楼南北贴建及GTC交通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通知02 (招标编号XM2025-NB0429)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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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翔-公开招标-**** **新机场项目-机场工程-旅客过夜用房软装及厨房设备、航站楼南北贴建及GTC交通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通知02 (招标编号:****)

一、通知

本答疑通知02作为《**新机场项目-机场工程-旅客过夜用房软装及厨房设备、航站楼南北贴建及GTC交通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起解释、补充和修改作用。

1、问题答疑

问题1:第③、④、⑤项业绩要求中提到:“拟投窗帘品牌制造商、拟投艺术灯具品牌制造商、拟投艺术品牌制造商”的单项合同业绩要求,是否理解为:3个拟投品牌的制造商各自独立完成的业绩,且业绩金额、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分别满足相对应的③、④、⑤项要求),该业绩合同中另一方主体为其他企业,(**:窗帘与A公司合同、灯具与B公司合同,艺术品与C公司合同),3个拟投品牌的制造商与投标牵头人、联合体参与人各方均无任何合同业绩的关联这种情况下是否可认定为3个拟投品牌满足对应的业绩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自身或拟投(窗帘、艺术灯具、艺术品)品牌制造商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即可。

问题2:项目的招标意在为采购人找到合适的供应商,满足使用需求,而“高端酒店”限定品牌范围具有倾向性,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招标人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供应商,该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招投标公平竞争的核心原则,建议删除该品牌限定条款。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3:资格要求设置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项目核心为机场旅客过夜用房项目,然而招标文件却将“****酒店业绩”作为核心资格门槛,且进一步限****酒店业绩,还对单项业绩金额设置了极高标准(如活动家具类不少于1000万元,厨房设备类不少于900万元)。此限定门槛与采购需求存在严重偏差,设定的标准过高,资格条件极为严苛。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属于上述法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七款所明确禁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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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4:业绩限定不合理

1.****酒店范围限定不合理

在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里,“1、商务评分(F1)-投标类似业绩”这一评分项,****酒店范围限定过于狭窄,仅****酒店,而排除了其他同样符合高端服务标****酒店,如某些知名连锁高端品牌或获****酒店。此做法人为缩小了认可范围,将其他符合高端服务标****酒店项目业绩排除,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2.业绩时间及金额要求脱离实际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至少完****酒店活动家具供货业绩一个,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业绩一个,投标人或拟投窗帘品牌制造商完****酒店窗帘供货业绩一个,投标人或拟投艺术灯具品牌制造商完****酒店艺术灯具供货业绩一个,投标人或拟投艺术品牌制造商完****酒店艺术品供货业绩一个。标书代写

结合近年市场实际情况,自疫情爆发以来,受疫情防控及全球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酒店投资方在项目投资上更为谨慎,****酒店项目案例数量极少。能满足“活动家具(固定家具及木作除外)单项1000万元”等要求的业绩更是屈指可数。这种业绩要求完全脱离实际市场状况,导致潜在投标人会因此被排除在外,难以达到充分竞争、优选供应商的目的,甚至可能滋生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

3.地域限定存在争议

业绩限定为“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这种表述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存在敏感性争议,违背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5:投标主体限定不合理

招标文件虽允许接收联合体投标,但对联合主体人作出了严格且片面的限定,规定联合体主体人必须是活动家具制造商。在软装及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中,重点应在于企业能否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优质服务,而非限定牵头人必须为某一细分品类的制造商。

在软装及厨房设备项目的构成中,活动家具仅为其中一个细分品类。在软装及厨房设备制造行业中,众多企业具备强大综合整合实力,完全有能力出色地完成整个软装及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然而,当前招标文件对联合体主体人的限定,对具备实力和潜力的企业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人为缩小了市场上竞争主体范围,不利于充分激发市场竞争活力。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6:业绩证明材料歧义

(1)联合体参与方类型不明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8条第(3)项规定:“业绩要求中的第②、③、④、⑤项业绩中的‘投标人’可为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参与人任一方”。其中第③项要求投标人或拟投窗帘品****酒店窗帘供货业绩;第④项要求投标人或拟投艺术灯具品****酒店艺术灯具供货业绩;第⑤项要求投标人或拟投艺术品****酒店艺术品供货业绩。

同时,结合第3.2条明确投标人必须是活动家具制造商,且投标人还须提供拟投窗帘、艺术灯具、艺术品品牌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产品代理授权书(此处未说明厨具制造商相关授权要求)。如第3.8条第(2)项与第3.8条第(3)项、第3.2条结合看,是否意味着联合体参与方只能为厨具制造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参与方之一)应具有符合要求的厨房设备及安装业绩。

(2)业绩提供主体界定不清

对于窗帘、灯具、艺术品的业绩要求,是否意味着窗帘、灯具、艺术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向联合体一方(牵头人或参与人)出具的产品代理授权书,该业绩即可被认可,而不限定必须是活动家具制造商或者厨具制造商来提供这些业绩

招标文件在联合体参与方类型以及业绩提供主体方面规定不够明确清晰,容易使潜在投标人在理解上产生歧义。不同的理解可能导致投标人在组建联合体和准备投标文件时出现偏差,进而影响投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1)投标人自身或拟投(窗帘、艺术灯具、艺术品)品牌制造商的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即可。(2)投标人须提供拟投窗帘、艺术灯具、艺术品品牌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产品代理授权书原件,若为联合体的,拟投窗帘、艺术灯具、艺术品品牌制造商应授权给联合体投标人。

问题7:招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酒店投标主体,还可以再加两家联合厂家(厨房设备,窗帘,艺术品,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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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联合体投标的参与方总数量不得超过2家。

问题8: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设置冲突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但在此项目招标文件中,****酒店业绩设定为投标人资格要求,另一方面又在第四章评分办法“1、商务评分(F1) - 投标类似业绩”评分项中,再次将业绩列为评分项,这种做法明显与上述政策规定相悖,破坏了招标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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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该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要求,严重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致使潜在投标人无法在平等环境下参与投标活动,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贵单位可能无法从更多优秀的企业中筛选出最具性价比的供应商,造成**浪费。而且,由于竞争不充分,部分企业可能会凭借限定条件获得不合理的竞争优势,抬高项目报价,导致项目成本增加。这些不合理的要求可能存在权力寻租的空间,涉及廉政风险。

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合理,恳请贵单位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查,修正上述不合理要求,核实是否存在违规情形,以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问题9:如果活动家具的资格业绩,也放在商务文件的业绩中是否同等得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满足资格条件评审的业绩若同时符合第四章评分办法业绩评审要求的,可予以计分。

问题10: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单位的资格业绩是分开装订密封还是以投标牵头人为主放在一本投标文件中呢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资格业绩装订参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问题11:如果窗帘、艺术灯具、艺术品品牌制造商授权给投标人后,投标文件上窗帘、艺术灯具、艺术品的资格要求文件及相关文件还需要盖授权厂家(窗帘、艺术灯具、艺术品)的公章吗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以及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问题12:如果联合体投标,厨房设备制造商与投标人是联合体投标的话,那是不是整份文件都需要厨房设备制造商与投标人都同步盖章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相关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问题13:在投标格式中第九项: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制造商填写(如果窗帘、灯具、艺术品厂家授权给投标人后,这个地方的制造商是填写投标人名称还是写窗帘、灯具、艺术品厂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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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招标文件第六章“九、货物说明一览表”中的制造商填写实际货物制造商。

问题14:问招标文件表格十一、团队配备承诺的显示2、所有人员可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指社保后期中标单位再提供相关人员的,是否中标后提供,请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团队配备人员可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人员。

问题15:投标保证金设置不合理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控制价)的百分之二。在本招标项目中,未明确控制价具体数值的情况下定下保证金金额640000.00元,其设置存在不合理性。并且,招标文件规定保证金仅限采用汇款、转账这两种形式,在形式规定上虽无违规,但结合保证金金额情况,整体保证金设置方案有待进一步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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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调整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形式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6:如果联合体中标了,合同是分开签还是投标牵头人统一签例如厨房设备的特殊发票是授权****公司开呢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若为联合体中标的,由联合体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中标合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之四、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要求明确联合体中的一方为固定的合同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

问题17:问假如中标后,产品垃圾是否有指定清理地方或者现场除招标文件外其他隐形增加费用(例如总包配合费,进场费等等)

回复: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之附件13:总包管理和配合协议相关内容。

问题18:联合体投标时,开标现场是否只需要投标的牵头人到达现场开标,联合体的单位不需要现场开标标书代写

回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执行,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参与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持有身份证)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应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其余答疑通知02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

二0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 执

****:

我司已收悉上述内容,现给予回传确认。(邮箱:luyh@iport.****.cn。)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采购单位监督部门。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市**区仙岳路396号翔业大厦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135****1802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机场北路476号

联 系 人:卢小姐、熊小姐

电 话:0592-****518、****394

电子邮件:luyh@iport.****.cn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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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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