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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物名称:**市**区开发大道116号翁岩幸福小区1、3号地块招租项目(第一批) | |||||||||||
| 项目编号:****(033) | 信息披露期限:(5个工作日)2026年 1 月 20 日 至 2026年 1 月 26 日 | ||||||||||
| 招租资产清单 | |||||||||||
| 序号 | 资产名称 | 有无产权 | 状态 | 招租面积(㎡) | 招租底价(元/年) | 租金递增方式 | 租期(年) | 市场培育期(月) | 保证金(元) | 是否有原租户 | 租金支付方式 |
| 1 | 翁岩1号地块1-4(1) | 无 | 闲置 | 33.11 | 5959.8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3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1200 | 否 | 季付 |
| 2 | 翁岩一号地块1-3 | 无 | 闲置 | 125.17 | 22530.6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3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4600 | 否 | 季付 |
| 3 | 翁岩三号地块1-1(1) | 无 | 出租 | 1070.2 | 263269.2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5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53000 | 是 | 月付 |
| 4 | 翁岩三号地块1-2(1) | 无 | 出租 | 958.6 | 235815.6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5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48000 | 是 | 月付 |
| 5 | 翁岩三号地块1-4 | 无 | 出租 | 102.92 | 25318.32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5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5100 | 是 | 月付 |
| 6 | 翁岩三号地块1-6 | 无 | 出租 | 48 | 11808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5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2400 | 是 | 月付 |
| 7 | 翁岩三号地块1-7 | 无 | 出租 | 51.48 | 12664.08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5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2600 | 是 | 月付 |
| 8 | 翁岩三号地块2-1 | 无 | 出租 | 1845.48 | 210384.72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5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42100 | 是 | 月付 |
| 9 | 翁岩三号地块2-2 | 无 | 出租 | 1640.43 | 187009.02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5 | 以实地踏勘确认为准 | 38000 | 是 | 月付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 □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依照现状出租。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重新装修的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书面报出租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施工,出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6.不得为****公司系统官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企业或失信自然人。 7.意向承租方应在承租报名前,前往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及结构安全等相关事宜,并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需招租方盖章确认)。意向承租方一经报名参与承租,视为已经现场查看与了解标的物相关信息,完全了解标的物的情况,并接受本次招租标的的现状、瑕疵、修缮、改造等一切情况; 8.存在原租户的部分标的,原租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若产生新租户的,需自行与原租户协商腾出搬离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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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 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执行标准:在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无失信证明);承租标的3、4、5、6、7、8、9****超市经营经验。 |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缴纳相关费用 | |||||||||
| 安全生产 | ****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 用途限制 | 1.承租方应根据资产性质及规划用途开展经营活动,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2.严禁经营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等违法违规业务;3.不得从事产生超标噪声、污染物排放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4.禁止开展影响公共安全、妨害第三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1-2年 ◆3-5年 □6-10年 □10年以上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 租金挂牌价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
| 租赁押金 | 一个月租金 | 租赁押金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作为承租方对所租标的以及履约能力的保证,押金在租赁期满后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押金不计息)。 | |||||||||
| 交易保证金 | 详见招租资产清单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未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的,本所将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标书代写 |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2、意向承租方为法人的提供在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3、现场踏勘确认书;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6、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须知。(所有提交资料均需加盖手印或公章) | |||||||||
| 承租方按照《****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本所可以按照应收取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又解除的,本所有权收取全额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延期披露,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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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银行****公司 账号:218********011****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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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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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理: 辛经理 联系电话: 0851-****2371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市**区**路58****广场A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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