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1-16 11:00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县2019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2019〕132号)文件精神,批准**县2019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大良镇和南村部分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
(一)建设项目名称
盛丰****基地项目。
(二)规划用途
用于盛丰****基地项目建设。
(三)征收目的
为发展壮大现代化优质稻米生产产业,满足市场需求和公共利益需要。
(四)征收土地位置
大良镇和南村(具体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盛丰****基地项目征收土地范围位置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现状地类、面积、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按《****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融政规〔2023〕4号)、《****政府关于印发〈**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融政规〔2023〕9号)执行。
|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村、组)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 |
| 大良镇和南村旺村屯 | 农用地 | 0.033 | 30980 |
| 建设用地 | 6.7515 | 30980 |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政府关于印发〈**县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融政规〔2023〕1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市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分配或处理。
(二)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退出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期限主动退出土地;未按协议约定退出土地的,经催告后,****政府将依法作出限期退出土地的决定。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政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限期退出土地。
(三)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被责令限期退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退出土地决定的,****机关****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盛丰****基地项目征收土地范围位置示意图
2026年1月16日
**** 2026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