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海河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河镇公益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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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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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一中心八办、县属镇直各单位:

《海河镇公益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

2025年12月16日


海河镇公益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海河镇公共**交易行为管理,规范公益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细化招投标程序,保障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投标项目管理范围和标准

(一)在海河镇实施的下列公益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全部****政府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和其他公共资产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改建、扩建、装修、附属工程建设项目;

2.国有或集体资产出让或出租项目;

3.大宗物品采购项目。

(二)列入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按下列标准实施:

1.项目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中心组织招标;

2.总价在3万元以上、50****招标办组织招标;

3.总价3万元以下项目,按财务制度报批实施;

4.所有邀标事项均需通过“三重一大”会议;

5.同一事项不得分标,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仍按农村产权交易相关规定实施。

二、项目立项管理

预算价款在1000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立项,由项目实施单位出具项目立项申请,****办公室(审计)审查后,报送镇长签批;

(一)预算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书记、镇长会商同意,经“三重一大”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会商意见,出具书面申请,由相关现场勘查人员签字确认,报请镇党委书记同意后,报镇长签批;

(二)预算价款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长、项目分管领导、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及镇财政、审计、招标办等单位共同会商确认;

(三)预算价款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分管领导、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现场确认。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管理

(一)测绘、勘验、评估项目管理。测绘、勘验、评估项目立项审批后,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1.3万元以上一律履行招标程序;

2.3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优先在省苏服****采购办理;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设计、国土规划编制等其他类似项目费用标准参照执行。

(二)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监理、审计项目管理。****招标办)、****办公室(审计)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自领域内预算编制、招标代理、监理、审计项目管理,具体按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1.预算价款3万元以上一律履行招标程序;

2.预算价款在3万元以下的,按照排序逐一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

3.同一项目中,监理和审计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重复。

****招标办)、****办公室(审计)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对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按类别分别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册,每年按规定动态选取10个或10个以上第三方服务机构列入当年度**名册。建立健全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职业道德,给项目实施单位及镇、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法随时终止**,并在相关媒体公示,两年内不得再列入**名册。

四、招标方式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招标,原则上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形实施邀请招标的,须经“三重一大”会签同意。不招标的,须符合《**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招标前,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立项意见,拟定项目实施报告,报告内容包含最高限价、招标方式、付款方式、工期等,并填写立项审批表,报镇长签批同意后,提供设计图纸、预审报告等必要材料,由招标办组织实施招标程序。

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办须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对招标文件、公告等进行审查,确保公平竞争、内容合规。

五、中标后的合同管理

项目中标后,由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前,****政府法律顾问共同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鉴证,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镇招标办重点负责对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或项目名称、合同价款或报酬、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和方式、项目质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合同签订日期等内容进行审核,政府法律顾问重点负责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核通过后,按照《海河镇印章管理办法》进行用印盖章。

建设工程类合同内容除应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载明安全文明施工、农民工薪资保障、施工方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等条款,明确落实施工方责任,加强标后管理。如合同正文没有相关内容的,应当签订相应补充条款。

合同至少一式五份,财资办、实施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执一份,装订档案两份。

村居招标合同按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六、中标后的项目管理

项目牵头分管领导、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对中标项目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每**少一次****工会,实施单位负责人每**少两次到达现场督查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进场。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本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一起到达现场,图纸、项目交底后正式开工。

(二)项目变更。施工方按相关规定提出增、减或变更实施内容请求后,增、减或变更内容金额超过工程合同总额的5%或5万元以上,须经“三重一大”会办同意,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可现场请示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先行实施,后续补齐签批手续。金额超过10%的不得签证变更,须另行招标或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增减或变更内容综合单价,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依据有关约定提出(不计风险金),****办公室(审计)及项目分管领导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该综合单价的下浮率参照中标时的下浮率执行)。

(四)项目验收。必须经项目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由实施单位通知财资、审计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到现场验收。

(五)档案管理。项目预算、立项审批表、标前会会议记录、公告文书、报名材料、开标材料、公示文书、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审计报告等材料,收集齐全后胶装成册存档。由镇招标办和项目实施单位各存档至少一份,长期保存。其中合同财资办入账额外保存一份。

七、违反招投标管理的处理

实施公益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擅自转让、出租集体资产,擅自发包工程,擅自采购物品;不得未履行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等规定程序先行实施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二)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人以外确定中标人****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不得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中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镇纪委对公益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纪依规给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全额赔偿。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因发包工程、转让或者出租集体资产、采购物品等签订的合同无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和黑名单制度。凡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中标后悔标的,发生重**全责任事故的,偷工减料或使用低劣材料,被认定为不合格工程的,向工程项目有关人员行贿的企业一律记入黑名单,上报主管部门,三年内禁止进入海河市场。

本办法中所涉价款金额“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附1:

可不招标的特殊情形

《**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

(二)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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