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公安局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服务项目单一来源论证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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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人:****

项目名称: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服务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860000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和委托授权,承担涉案财物的移送、接收、管理和处置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86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中心需设立常规财物保管、冷藏恒温保管、涉密物品保管、贵重财物保管、电子放磁保管、违禁涉毒物品保管、化学物品保管、车辆保管、大宗物品保管、长期保存保管等库房,设立交接区、阅证区、监控中心、数据机房等功能。
根据台公办〔2019〕135号《****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跨部门管理和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级公检法部门原则上不得**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场所,****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集中管理涉案财物,由第****管理中心并负责运行管理。****系**地区唯——家集武装守押、人力防范、安全技术防范、交通服务于一体,具有初、中、高级保安员培训资质的综合性安保服务企业。由其承担该项目能确保涉案财物全程安全可靠,风险可控,问题可溯。
该项目自采购以来,一直由****负责实施,若更换保管供应商,一是无法确定能否提供规范服务、能否及时响应、系统内涉****管理中心、存放在库的涉案物品在公检法部门间流转是否会受限、主体更换后交接过程中是否存在丢失等执法风险;二是需要新更换的供应商重新开发能与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顺利对接的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并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和被替换供应商的投资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财政厅****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规定,考虑到该项目服务的必要性和延续性,充分利用原有服务设施和服务团队,降低项目投资成本。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区**街道应家山路1号

三、公示期限

2026年01月20日至2026年01月27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联 系 人:阮先生

联系电话:0576-****6802

传 真:/

地 址:**市**街道人民东路

2.****管理部门

名 称:****财政局

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监管部门电话:0576-****6511

传 真:/

地 址:**省**市**街道中华路29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附件信息: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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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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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公安局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服务项目单一来源论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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