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
地 址: **省**市临平区塘栖镇兴盛路60I号16-I幢10I室
法定代表人:蒋斌峰
委托代理人:解骁玮 电话:138****0524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临平区塘栖镇兴盛路60I号16-I幢10I室
联系人:解骁玮 联系电话:138****0524
授权代表:解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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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医疗设备采购一批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原件,我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收悉,****公司****公司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调查核实,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性能技术指标要求(10.视觉提示:三色LED灯光提示;12.仪器自带显示屏;实时监测/显示功能;13.安全性:设备可实时监测显示患者阻抗值,设备可自动识别超出范围,停机保护),可以看出是根据**熹****公司代理的美国西格****公司生产的电休克治疗仪技术参数编造的,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特定的性能指标。
质疑回复及依据:贵公司质疑事项所提及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在本项目技术参数制定前已开展市场调查及进口论证,上述技术要求是基于采购人的临床定位、诊疗重点等临床实际需求和项目实际使用特点所提出的合理采购需求,同时此技术参数要求为非实质性技术要求,根据谈判文件“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26点“技术要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3项”,并未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需求未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特定的性能指标,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响应,****政府采购“开放竞争”的基本准则。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应确保开放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公司所提及质疑事项的相关事实依据,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的规定“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公司
2026年1月20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一).pdf (746.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