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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县蟹螺藏族乡**村白露沟防洪治理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及专家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收悉。本工程项目业主为****,本次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单位为**益****公司。
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报告》及《意见》中所确定的各项指标,现就该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请你单位切实加强管理,认真落实《报告》确定的防治和补救措施。
二、你单位应充分重视河道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弃土弃渣,及时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三、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报告》****水利局。
四、工程建设期间,你单位必须承担占用范围内的防洪义务,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落实生态修复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机构统一指挥。
五、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审批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