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发展-化工品类部-常州院赢创SUNMIDE315共8种固化剂采购专有协议外部直接采购框架协议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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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发展-化工品类部-**院赢创SUNMIDE315共8种固化剂采购专有协议外部直接采购框架协议征集公告

(1)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需求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一年预估量

交货期

备注

1

SUNMIDE 315

190kg/桶

91200kg

订单下达后72小时内交货

2

ANCAMIDE 2636

200kg/桶

12000kg

3

ANQUAMINE 721

200kg/桶

10200kg

4

ANCAMIDE 2050

190kg/桶

4370kg

5

ANCAMINE 2519

190kg/桶

950kg

6

ANCAMINE 2883

190kg/桶

9310kg

7

SUNMIDE 390

190kg/桶

20900kg

8

ANCAMINE 2280

204kg/桶

12444kg

技术要求指标

1、SUNMIDE 315

SUNMIDE 315

色度(加德纳)

≤12

ISO4630

胺值,mgKOH/g

330~370

化学分析法

2. ANCAMIDE 2636

ANCAMIDE 2636

色度(加德纳)

≤13

ISO4630

胺值,mgKOH/g

235~275

化学分析法

3. ANQUAMINE 721

ANQUAMINE 721

色度(加德纳)

≤8

ISO4630

胺值,mgKOH/g

140~170

化学分析法

4. ANCAMIDE 2050

ANCAMIDE 2050

色度(加德纳)

≤12

ISO4630

胺值,mgKOH/g

210~230

化学分析法

5. ANCAMINE 2519

ANCAMINE 2519

色度(加德纳)

≤2

ISO4630

胺值,mgKOH/g

300~330

化学分析法

6、ANCAMINE 2883

色度(加德纳)

≤12

ISO4630

胺值,mgKOH/g

300~340

化学分析法

活泼氢当量Wt/{H}

95

/

粘度(25℃)mPas

300-700

/

密度(25℃)g/mL

1.04

/

7、SUNMIDE 390

SUNMIDE 390

色度(加德纳)

≤12

ISO4630

胺值,mgKOH/g

145~165

化学分析法

8、ANCAMINE 2280

ANCAMIDE 2280

色度(加德纳)

≤13

ISO4630

胺值,mgKOH/g

235~275

化学分析法

(2)供应商加入开放式框架协议的申请条件

序号

内容

标准

1

商务标准

应答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报价文件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报价文件格式

符合附件3:报价单格式的规定;

报价有效期

报价截止之日起【90】天内保持有效;

★资质要求

一、资质要求

1.应答人须是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并出具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证照合一的营业执照;

2.应答人须是中华人民**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具备国家认可经营资格的其他组织。

信誉要求

信誉要求:

A.****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B.近3年(2020年1月1日-报价截止日前)内应答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查询网站为“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n);

C.****商行****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应附查询结果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D.应答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得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E、应答人在《****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业务管理与交易系统》填报供应商注册信息,并在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具备参与采办业务的基本资格,未通过注册审核的应答人应答均视为无效。

G、应答人承诺:中国海油在职员工(不含正式派出的)未有在投标人单位担任股东、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其他任职人员的情形。

H、应答人承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不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应答人或应答人所提供的第三方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集团****集团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信息系统中被采购冻结,进入调查程序的;

(2****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及以上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或处罚期满但在系统中的供应商档案中的“档案状态”为“采购冻结”、“业务状态”为“冻结”的;

(3)被采购人所属单位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及以上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或处罚期满但在系统中的供应商档案中的“业务状态”为冻结的;

(4)应答人未在系统中领购询价文件;

(5)询价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国家强制产品认证等相关否决事项,应在中国****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核实

(6)中国海油在职员工(不含正式派出的)有在投标人单位担任股东、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其他任职人员的情形;

(7)应答人与本采购项目其他应答人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业绩要求

2023年1月1日至应答截止日(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应答人应具有至少1个相关产品类的已完成的供货业绩(海油外)。业绩证明文件必须包含业绩合同、结算发票及查验截图。具体包括:1)业绩合同扫描件,至少包括首页、签章页、供货名称页;若业绩合同为年度协议,还应提供1项完成订单的订单页;单项次业绩合同,完成部分交付的也视为已完成业绩;2)合同所对应的结算发票;3****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n/)的发票查验截图。

★贸易商要求

须满足:1)提供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且近一年利润不能为负且近一年资产负债率<80%;2)自有社保人数≥5人,须提供近三月社保证明;3)不得将中国海油作为唯一服务客户,承诺中国海油非其唯一服务客户并提供支持性材料(海油外业绩)。

备注:以上资料提供不全的,可以澄清补充,补充后满足上述要求的,则评议合格。

★付款条款

****银行承兑。(买方选择)

按照交货批次付款。卖方根据《采购订单》的规定,在每批次实际交付货物并经买方执行方验收合格后,向买方执行方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支持文件(具体见买方执行用户下达的采购订单中的要求),买方在收到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支持文件并审核无误后60日内支付订单价款(****银行工作日,则付款到****银行工作日)。

★合同签订模式

本项目合同模式为固定单价/费率合同。

产品不含税单价波动超过±10%(含10%),并持续超过30天(含30天),买卖双方均可启动调价机制,由卖方提供原厂家的调价函,证明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幅度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再由需求单位与卖方谈判、协商,确定当期订单价格,订单由需求单位审批通过后执行;

★交货地点

**省**市玉龙中路2号,中海油****公司

★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 年。协议期满后,如有未执行完毕的订单,该订单应履行完毕。

★交货期

合同签订后,自买方通知之日起72小时内交货。

★商务偏离要求

1.标注“★”号的条款为关键条款,对这些关键条款的任何偏离将导致应答文件被拒绝。

2.商务偏离表,不提供视为无偏离。

2

技术标准

★技术要求

承诺附件2技术要求书无偏离

技术偏离表,不提供视为无偏离

3

其他补充要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串通投标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标书代写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此条不适用于询价采购)。

报价文件特征码:若发现不同投标人在采办信息系统上“报价文件特征码”环节里“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和MAC地址”中的任何一类内容一致时,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否决所有涉及投标人的投标。

(3)开放式框架协议合同文本

货物买卖长期合同

(专有协议)

(合同编号:)

买方:****

买方执行方:

卖方:

签订地点:**市**新区


第一部分合同书

买方:****

买方执行方:

卖方:

鉴于,买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采购订单,买****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希望购买符合本合同要求的 (以下简称“货物”);

鉴于,卖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具备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货物的全部资质、资格和条件;

鉴于,卖方在货物的制造、安装、质量保证、技术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愿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鉴于1.买方在生产上对本合同标的物有需求;2.买卖双方自愿按照本合同约束的各项条款,实施服务与被服务的商业贸易;3.本合同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公司均为本合同的独立买方,均独立享有本合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互相之间不负有连带责任。卖方应分****公司独立供货并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1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向买方销售货物,且就货物提供合同约定的培训、售后等相关服务。

1.2 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技术规范、指标、性能和要求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1.3 货物的供货范围和交货时间将根据双方另行签订的采购订单确定。

1.4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技术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二条 合同价款

2.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分项价格、单价、费率或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2.2 本合同为XX单价合同,增值税税率为13%。

第三条 合同的构成和效力

3.1 本合同由以下部分组成:

(1) 第一部分:合同书

(2)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3) 第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4) 第四部分:附件

3.2 合同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和各附件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各部分之间的内容相互补充、说明,以便对合同予以完整理解。如合同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以上述序列作为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3.3 本合同构成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理解和一致,本合同签署以前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的所有口头和/或书面的理解、声明、文件、信件及双方其它形式的通信在本合同生效后自动失效。

第四条 联系方式

4.1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或双方另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交付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方式如下:

(1) 买方地址:**市**新区塘沽渤海石油路688号

邮政编码:300452

联系人:刘子超

联系电话:022-****2290

(2) 卖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五条 合同份数

5.1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合同生效

6.1 本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后生效。

6.2 本合同至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6.3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协议期满后,如有未执行完毕的订单,该订单应履行完毕。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买方(盖章)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付款

1.1 付款方式:。

1.2 对于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支付:

1.3 账户

(1) 卖方账户信息

卖方应通过如下账户收取合同价款及其它款项,并通过该账户向买方支付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款项:

开户单位:

税号 :

开户银行:

账号:

(2) 买方开票信息

按照买方执行方开票信息执行,具体开票信息及相关要求详见《采购订单》的要求。

第二条 订货方式

2.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执行方应以签署《采购订单》的形式一次或分批向卖方选购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货物。《采购订单》的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2 买方执行方应至少提前48小时下订单,如遇特殊情况,以买方执行方的实际要求为准;

2.3 卖方应当自收到采购订单之日起48小时内将签字盖章的采购订单递送至买方执行方;

2.4 采购订单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5 卖方按照采购订单的要求向买方执行方及时交付货物;

2.6 货物送到买方执行方指定地点后,买方执行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双方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合同技术要求共同核实规格、数量、交验计量标准、检验或试验等项目;

买方执行方依据合同付款条款和《采购订单》的具体要求为卖方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条 交货和运输

3.1 本合同项下每批货物的供货范围、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以采购订单为准。

3.2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由卖方负责运输并承担与运输、包装等事项相关的全部费用。属于危险物品的,卖方应当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予以运输,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方式为:国内:汽车运输。

3.3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包装方式为: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3.4 买方对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在采购订单中提出。

3.5 在货物交付运输后2日内,卖方应通过(亲自递送、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向买方提供以下资料:

(1) 发货清单(发货清单的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 出厂合格证书;

(3) 相关证书、报告,如材质证、第三方检验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等;

(4) 安装/操作/维修使用说明书;

(5) 领货凭证;

(6) 相关证书、报告,如材质证、第三方检验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等;

(7) 产品MSDS一份;

(8) 合同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其他资料及证书一份。

卖方交付的货物资料应完整、正确、整洁、书写明确、符合标准或行业惯例,并能满足买**常使用与维护货物之所需。买方验收货物以卖方完整交付货物资料为前提。如买方发现货物资料存在任何错漏、短缺、损坏、遗失,买方应于收到之日起2日内通知卖方;卖方收到通知后2日内应自行承担费用将补充或替换的货物资料送达买方,并不得因此影响交货进度。

3.6 在货物交付运输后2日内,卖方应通过(亲自递送、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等)向买方提供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第四条 包装与标记

4.1 卖方应在每件货物包装箱的两个侧面(如货物没有包装箱,在货物的其它显著位置),用不褪色的油漆或其它醒目方式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注明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站;

(3) 货物名称;

(4) 箱号/件号;

(5) 毛重/净重(公斤);

(6)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7) 吊点;

4.2 凡重量超过2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2米×2米×2米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

4.3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的不同要求,包装箱应显著标明“轻放”、“勿倒置”、“防潮”和“防雨”等字样。

4.4 如果在一个包装箱内同时装有两件以上不同的货物,卖方应用显著标明主要货物的名称及货号。

4.5 对裸装的大件货物,卖方应在每捆、每件上系上标签,标签应清晰标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装配图号、重心位置、起吊点、包装件号或系列号等。

4.6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资料,应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及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货物资料包装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收货人;

(3) 目的地;

(4) 毛重(公斤);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货物资料内应附有货物资料的详细清单两份,标明货物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

第五条 验收

5.1 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买方在2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由买方组织并指派专人参加,卖方应当指派人员参加。验收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5.2 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卖方。对于验收合格的,由参与验收的人员在送货单(一式四联)上签字确认,买卖双方各留(二)份。对于验收中买方发现的问题,卖方应当在0.5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于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卖方应在验收后1日内根据买方的要求予以解决。

5.3 卖方对验收结果提出异议的,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买卖双方协商不成的,买卖双方同意委托双方协商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委托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六条 卖方代表

6.1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指派一位项目经理作为卖方代表,全权代表卖方执行本合同,有权代表卖方接收和发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和决定等,有权代表卖方处理本合同项下需与买方沟通和协调的事项。卖方代表的任何行为、疏忽或不作为应视同卖方的行为、疏忽或不作为,卖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卖方代表应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沟通及协调能力。

6.2 卖方应于指派卖方代表后将卖方代表的简历及联系方式提供给买方。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更换卖方代表。

6.3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买方认为卖方代表无法胜任其工作,经书面通知卖方后,卖方应于收到买方通知后5日内更换卖方代表。如果卖方未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更换卖方代表,买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7.1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技术服务的内容和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7.2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其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培训的范围、时间、方式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八条 质保期

8.1 本合同项下每批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卖方交付该批货物并经双方签署送货单后12个月。

第九条 保险

9.1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卖方应向买方认可的、拥有合****公司投保以下第(1)项规定的保险金额和险种的保险,并将买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制造厂存储货物的仓库到买方用于存储货物的仓库,投保的期限始于装货(含装货)止于卸货后30日:

(1) 保险金额为合同总价110%的运输保险;

9.2 货物交付前5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保险合同的复印件,并应至少提前30日向买方通知所有保险的取消或内容的变更。

9.3 如果卖方未按照买方的上述要求对货物进行投保或无法提供保险合同的复印件,应自行承担货物在制造及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风险和费用。买方有权自行对货物进行投保并有权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9.4 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购买其它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员工意外伤害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卖方已购买的保险应足以覆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责任与风险,如果卖方未购买相应的保险,卖方应自行承担任何风险和损失。

9.5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购买的所有保险合同均应明确规定,承保人放弃任何可能因为卖方而产生的对买方的代位求偿权或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9.6 本第九条的规定不能限制并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第十条 知识产权

14.1 双方同意,货物交付且买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之后,买方自动获得并拥有货物自身附有的和/或为拥有、使用及维护货物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

14.2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卖方对所许可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有所改进,则卖方应向买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以使该技术改进能顺利投入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使用过程中。

14.3 买方有权对卖方许可买方使用的专利和/或专有技术予以改进,买方所作的任何技术改进的专利申请权归买方所有。

14.4 在货物设计、制造、组装、调试及运行期间,如果买方为此提供任何构思、程序、软件、硬件、设计、图纸、技术、诀窍、发明、商标、专利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保密信息或知识产权(“买方专有资料”),则无论该等买方专有资料是否构成货物不可分拆的一部分,且无论买方是否获得与货物有关的任何其它知识产权,买方应始终拥有该等买方专有资料的所有权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如非因买方或不可抗力原因,卖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每延期一日,卖方应按照延期交货货物对应合同价款0.1%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货物延期交付超过30日,除要求卖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外,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卖方应偿还买方支付的预付款。

11.2 如非因买方或不可抗力原因,卖方未按时交付技术资料,每延期交付一日,卖方应按照延期交货货物对应合同价款0.1%的比例,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卖方延期交付技术资料超过30日,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该等延期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1.3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货物的任何损坏、缺陷、短缺,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修理、更换或补发通知后7日内予以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偿还买方支付的预付款。

11.4 如因包装或保护措施不妥引起货物、货物资料或技术资料损坏、遗失或锈蚀,卖方应予以修理、替换、补充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应尽快将修理、替换或补充的货物、货物资料或技术资料运达目的地,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任何费用。

11.5 质保期内,如货物被发现存在任何缺陷,卖方未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修理、更换或经修理、更换仍无法消除该等缺陷,除行使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外,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该货物之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卖方应同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1.6 如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发生延误或错误,每延期一日或发生一次错误,卖方应按照合同总价0.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卖方延误提供技术服务超过7日,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该等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1.7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擅自进行转让、分包,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转让、分包货物之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卖方应同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1.8 如仅因买方原因,买方逾期向卖方付款,卖方应向买方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买方应在收到该等通知后30日内付款,否则,即应自该等30日期间结束之日起,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利息,最高不超过相关应付未付合同价款的10%。双方同意,该等利息的支付是买方就未能如期支付相关合同价款所需承担的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予以解决:

(1) ****法院起诉。

(2) ****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2.2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1 本合同相关词语的定义如下:

(1)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国各级立法、行政机关不时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2) “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华人民**国法定节假日外的日历日。

(3) “关联企业”对任何一方而言指,指(i****公司、企业或实体;(ii****公司、企业或实体;或(iii)与该方共****公司、企业或实体。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或有权直接或间接委派董事会或类似管理机构1/2以上成员,或通过其它方式决定其经营管理和决策。

(4) “合同价款”是指买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5) “货物”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的全部产品。

(6) “技术资料”是指与货物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操作、试运行、运行、检修、维护和技术指导等相关的文件(包括图纸、规格书、数据表、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7) “技术服务”是指卖方提供的与本货物的设计、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等有关的指导、配合、协调、支持、培训等服务。

(8) “检验机构”是指为确认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买卖双方共同确定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

(9) “良好的行业惯例”是指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卖方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商业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一个经验丰富、合格的卖方在同等或类似条件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具备该等卖方应当具备的资质、技术、审慎、判断及其它方面的能力。

(10) “日、周、月”是指日历日、日历周、日历月。

(11) “现场”是指买方指定的货物安装、运行场所。

(12) “有效税务发票”是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发票。

(13) “知识产权”指任何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关设计新型、商业秘密、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其它知识产权。

(14) “中国”指中华人民**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区、**区和**地区。

(15) “最终接受证书”是指买方在货物质保期结束后向卖方签发的旨在表明货物符合本合同相关要求的文件。

第二条 合同宗旨

2.1 双方之间是单纯的合同买卖关系。卖方不是买方的代理人和/或买卖代表,也不是买方的雇员或合伙人。

2.2 卖方无权以买方的名义签订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件,使买方在任何方面对任何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或由买方负担任何费用、履行任何义务。

2.3 本合同只是双方买卖关系的证明,任何一方不得超出此范围而使用本合同,或将本合同作为任何其它方面的证明。

2.4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履行本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合同标的

3.1 买方同意根据需要向卖方购买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合同附件货物清单发生变化,卖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报买方。如本合同附件货物清单所列货物发生断货、停产等影响交易的情况,卖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买方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以便买方及时做出安排。

3.2 本合同附件的货物清单仅供买方选择购买货物的清单,买方没有义务必须购买货物清单所列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买方有权向任何第三方购买与货物清单所列货物相同的货物。买方一旦选购了货物清单所列的货物,卖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将买方选购的货物出售给买方。

3.3 如果买方需要选购本合同附件的货物清单约定范围之外的卖方生产或者销售的其它产品,卖方同意以不高于卖方向任何第三方销售价的优惠价格提供给买方。

3.4 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合同项下货物清单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修改:

(1) 增加或减少货物种类;

(2) 调整货物价格;

(3) 与货物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采购订单

4.1 采购订单的效力

(1) 采购订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有效补充、解释,同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2) 买方有权分批次就一定数量的货物向卖方发送采购订单。

4.2 采购订单的送达

(1) 买方有权根据需要,通过发送采购订单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分批向卖方选购本合同附件货物清单所列货物。

(2) 采购订单可以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双方另行书面同意的其它方式送达卖方。

4.3 采购订单的修改

(1) 因买方原因需对采购订单规定的交货时间、数量等内容进行修改的,买方应当在卖方发货前(3)日将采购订单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在合理时间内准备货物。

买方无法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将采购订单修改情况书面通知卖方的,卖方在接到买方对采购订单修改的口头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按照修改后的采购订单交货。

(2)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采购订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4.4 采购订单的确认

(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在收到采购订单后,如果同意采购订单上的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日期、交货方式、价款等),须以书面形式向买方表示确认;如卖方在收到采购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则将视为卖方已确认并接受采购订单的全部条款。

(2) 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对采购订单的确认可以采用单独出具书面确认书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在采购订单上直接确认后以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或者双方另行书面同意的其它方式送达买方的方式。

(3) 卖方在确认书中修改了买方采购订单的条款的(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日期、交货方式、价款等),视为卖方未就买方的采购订单进行确认。

(4) 除买方按照本条的规定对采购订单进行修改外,采购订单的内容以买方发出时的内容为准。

第五条 质量标准

5.1 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货物应当符合本合同和合同附件中约定的规范、标准。如果本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没有约定规范、标准的,应当适用货物交货前中国颁布并生效的最新标准作为执行的标准。标准的适用顺序为:

(1) 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2) 中国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 如果没有中国国家标准,适用最新的行业标准;

(4) 如果没有中国国家和行业标准,适用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第六条 合同价款

6.1 合同价款将根据附件货物清单所列明的货物单价和买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实际购买的货物数量计算后确定。

6.2 双方同意,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货物单价为固定价格,不因合同生效后物价上涨、原材料上涨、通货膨胀、汇率或利率变化、政策性变化等因素而调整。任何一方不得以情势变更等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款。

6.3 合同总价是本合同项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全部款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应承担其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卖方确认,其在同意合同价格前已经获得了所有的信息并已考虑了所有可能影响成本和费用的因素。为避免歧义,合同总价包括物资成本、易耗品和易耗材料费用;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等);运输、储存、包装、维修、搬运、交付费用;管理费和利润;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人力成本;技术服务费用;质保期费用;或有费用及合同没有列明但系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工作和服务的费用;卖方所有的风险、义务和责任,以及合同中明确说明由卖方承担的成本与费用等。除买方同意某项费用属于额外的工作项目需另行支付费用外,买方不向卖方支付任何超出合同总价的款项。

第七条 付款

7.1 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进度,向买方开具有效税务发票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其发票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三采购订单。如卖方未开具有效税务发票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买方有权拒付相关合同价款。

7.2 如果买方对卖方出具的有效税务发票和提供的相关支持文件无异议,应于收到该等发票和相关支持文件之日起XX日内向卖方付款。

第八条 权利保证

8.1 卖方保证,货物未侵犯任何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货物包含的或为买方使用及维护货物所需的全部专利、商标及其它知识产权均为卖方合法拥有或已获得第三方的合法有效授权。如卖方违反前述保证,导致买方遭受任何要求、禁令、处罚、索赔或诉讼,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代理买方尽快予以妥善处理或应诉,或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声称被货物侵权的任何第三方达成和解方案,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义务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罚款和赔偿金等)均由卖方承担。如卖方拒绝或怠于处理或应诉,买方有权自行处理或应诉,或与声称被货物侵权的任何第三方达成和解方案,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罚款和赔偿金等),买方有权从合同总价余额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及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所需承担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卖方予以补偿。

8.2 卖方保证,在货物交付前,卖方对其提供的货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且货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及其它任何权利负担,亦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如卖方违反前述保证,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如卖方违反前述保证,导致买方遭受任何要求、禁令、处罚、索赔或诉讼,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代理买方尽快予以妥善处理或应诉,或在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与声称被货物侵权的任何第三方达成和解方案,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罚款和赔偿金等)均由卖方承担。如卖方拒绝或怠于处理或应诉,买方有权自行处理或应诉,或与声称被货物侵权的任何第三方达成和解方案,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发生的全部责任、义务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罚款和赔偿金等),买方有权从合同总价余额中直接扣除该等费用及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所需承担的费用,不足部分由卖方予以补偿。

8.3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按照上述规定与声称被侵权的任何第三方之间达成的和解方案,卖方提供的货物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或货物采用的技术、工艺、方法等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采取如下措施:

(1) 自行承担费用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买方获得继续使用货物的权利,包括为买方的利益购买货物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

(2) 采用不侵权的设备、材料、零部件、设计、技术、工艺、方法对货物进行变更,使得其不再构成任何侵权,且变更后货物的功能、品质和水平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不低于变更前的货物。

卖方依据本款采取的措施不影响买方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

8.4 卖方无权因本条的适用而获得额外的履约时间或合同价款。

8.5 卖方应无条件向买方执行用户提供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货物。

第九条 保密

9.1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买方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与合同****政府部门),亦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用途。买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合同的内容;

(2) 与本合同相关的谈判内容;

(3) 买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图纸、样本、资料等;

(4) 本合同的履行情况;

(5) 买方提供的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卖方获得的与项目或买方有关的任何技术和商务信息。

9.2 除非买**常生产经营所致,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将卖方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与合同****政府部门),亦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用途,卖方保密信息包括:

(1) 本合同的内容;

(2) 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图纸、样本、资料;

(3) 卖方提供的或履行合同过程中买方获得的任何与卖方有关的任何技术和商务信息。

买方有权将上述卖方保密信息提供给实施相关项目或为买方提供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买方向第三方披露卖方保密信息以第三方必须获得相关信息并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为前提条件。

9.3 任何一方可在下列情况及范围内披露本属于保密的信息:

(1) 为履行其在本合同下义务之需要披露给一方员工,但仅限于有合理需要并已作出本条第9.1款或第9.2款承诺的员工;

(2) 任何对披露信息有管****政府机关强制要求的披露;

(3) 为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索赔而透露给其专业顾问、或其审计人员、或该方的****银行或融资方,或向法院、仲裁庭或其它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或

(4) 另一方已对此等披露事先给予明确的批准。

9.4 本条第9.1款和第9.2款不应适用于任何由一方披露的本属于保密的信息,但该信息在被披露时:

(1) 已进入公众领域;

(2) 披露方事前已从非另一方的合法途径获得,且对其使用及披露无任何限制;

(3) 由第三方合法、独立地提供给披露方,且该第三方不受任何对该信息使用或披露的限制。

第十条 技术资料

10.1 卖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和进度交付技术资料。如技术资料不满足合同的要求或交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交付进度,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 如技术资料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七日内补发,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

10.3 卖方应对技术资料的充分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技术资料符合本合同规定。如果技术资料包含有非中文内容,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中文译本。如果卖方提供技术资料中文译本的,卖方应对翻译文本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包装和标识

11.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交货地点所需要的包装,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货物的包装应采用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防野蛮装卸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远距离运输。

11.2 各种货物的备品备件和散装零部件应采用与其形状和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包装箱。发送货物时,应将该等备品备件和散装零部件一并发送。

11.3 卖方对包装箱内或包装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应在装配图中将部件号、零件号相应标记清楚。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应注明“备件”和“工具”字样。

11.4 除铁路专用包装箱外,其它包装物不再返还卖方。如果卖方要求返还铁路专用包装箱,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11.5 对于无包装的裸装货物,卖方应配备充足的货物支架或垫木,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防野蛮装卸及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确保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长途运输。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

12.1 卖方应及时、有效、准确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回复、解决买方提出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问题。卖方应承担因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全部费用。

12.2 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指派服务人员到现场或买方指定的其它地点提供技术服务,包括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调试和启动,解决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质量、性能等问题。卖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差旅费、食宿费、通信费、报酬等由卖方自行承担。

12.3 卖方应对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全部问题负责。

12.4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指派的服务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无法满足本合同的要求,卖方应无条件立即更换服务人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未在买方要求的期限内更换服务人员,买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调试和测试

13.1 买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卖方为本合同项下货物提供一定期限的调试和测试期。调试和测试期自买方对货物进行验收后开始,具体的调试和测试期由双方根据货物情况协商确定。

13.2 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当自行承担费用派出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买方指定的设备调试和测试现场,配合买方人员对货物进行调试和测试。卖方专业技术人员在调试和测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健康证”、“油气田准入证”等买方要求办理的证照的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是,买方书面表示同意分担费用的除外。

13.3 调试和测试过程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或不符合买方对该货物的特殊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负责更换、修理不合格的货物或其部件,直至退还全部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

14.1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卖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在制造、储存和自发货地点至指定交货地点运输及装卸货过程中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将货物交付买方后,货物的毁损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将货物留置或自行处置,不得视为货物合法、有效地交付买方。未经合法、有效交付,货物的一切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14.2 卖方在约定交货地点交货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如果货物的风险系因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卖方的过错或者其它可归咎于卖方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第十五条 质量保证

15.1 卖方特此保证:

(1) 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质量、设计、标准、规格、材料、计算、参数、性能值、数据等要求,性能稳定、可靠,达到承诺的性能保证值,不存在任何缺陷;

(2) 货物采用先进技术制造,具备优良的制造工艺和水平,其设计、制造不存在任何缺陷;

(3) 货物是崭新、从未使用过的货物,其材质不存在任何缺陷。

15.2 卖方对货物的质保责任

(1) 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违反本条项下任何保证或存在任何缺陷,买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

(i) 在一日内提出合理的紧急处理建议;

(ii) 在二日内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检查;

(iii) 在三日内采取合理的临时紧急措施防止缺陷或损害扩大;

(iv) 对有缺陷的部分或全部货物,根据买方要求,采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要求的新设备、材料、零部件等无偿进行修复、更换。

(2) 对于任何在现场进行的修复或更换,卖方应在收到货物缺陷通知后十五日内完成。如货物缺陷无法在现场修复,经买方同意后,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将相关货物或者货物部件运输到现场以外的地点修复,卖方应承担该等货物或者货物部件在运输和修理过程中的风险。如相关货物或者货物部件的制造或修复周期较长,买卖双方应协商确定修复或更换期限;如双方无法就期限达成一致,买方有权自行决定合理的修复或更换期限。

(3) 如(i)卖方收到货物缺陷通知后三日内未进行任何回复;(ii)卖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或更换;或(iii)经修复或更换的货物仍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i) 自行(包括聘请第三方)消除货物缺陷,但买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卖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零部件费用等。

(ii) 直接扣减合同价款或要求卖方退还部分合同价款。

(iii) 要求退货,卖方应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4) 修复、更换后的货物应根据本合同的标准进行检测,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范、技术、质量和性能等要求。

(5) 经修复或更换的货物的设备、零部件或材料的质保期应从修复或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内,如因货物缺陷造成任何设备停机,该等设备的质保期期应相应**。

(6) 如买方在质保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发出货物缺陷通知,应视为在质保期内发出的有效通知。

(7) 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货物缺陷进行修复、更换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员、设备、材料、零部件费用、运输费、保险费、检测费、仓储费、装卸费、修理费、税费等。

15.3 卖方保证,全部货物资料和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准确,能够满足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现场调试、性能测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如货物资料和技术资料欠完整、正确、清晰,或不能满足货物的设计、安装、现场调试、性能测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或存在其它缺陷,卖方应当立即纠正该等缺陷,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资料和技术资料,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15.4 质保期结束后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签发该批货物的最终接受证书。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因卖方违约而解除本合同时,如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无法补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应向买方另行支付赔偿金。本合同项下的损失包括生产延期的损失、生产暂停的损失、工期延误的损失、买方可获得的商业利润、因为卖方违约导致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买方因第三方索赔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和赔偿金等)。

16.2 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责任的,买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余额中直接扣除****银行支付该等违约金或赔偿款项。

第十七条 质量、健康、安全和环保

17.1 卖方应确保货物制造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货物制造现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7.2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国有关质量、健康、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持证生产或经营的物资,卖方在生产或经营时应持有全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17.3 卖方指派的服务人员不得以现场环境为由拒绝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卖方指派的服务人员在买方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遵守买方现场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服从买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17.4 卖方用于货物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

17.5 卖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买方的厂区、现场或其它场所造成不良影响。因货物运输对沿途环境和买方厂区、现场或其它场所造成不良影响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卖方承担。

第十八条 转让

18.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卖方的关联企业。

18.2 买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关联企业,且无需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但应书面通知卖方。买方应保证所转让的那部分义务将得到履行,并且该转让不得使本合同的履行受到妨碍。

第十九条 分包

卖方应利用自身的人力**、设备、技术履行本合同,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卖方的关联企业。

即使买方批准卖方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义务分包给第三方,卖方应对分包商工作负责,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其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不因分包而减轻或免除。

买方有权对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能力、经验、设备、设施、业绩、管理、人力等。买方有权拒绝其认为不合格的分包商。

卖方分包部分工作时,应要向买方提供分包商清单以及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买方有权随时查阅卖方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不包括价格部分)。买方有权推荐分包商。如果卖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终止时,经买方要求,卖方应向买方转让所有分包合同,保证工作的继续执行。

如果分包商的工作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终止分包合同,因分包合同终止产生的纠纷或责任,卖方承担全部责任,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买方有权选择直接向分包方付款,并从合同价款余额中直接扣除该等款项。但是,买方的上述行为不得视为买方取代卖方成为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分包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仍由卖方和相应的第三方承担。

卖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企业。

第二十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20.1 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经书面通知卖方,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本合同明确规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

(2)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履约保函;

(3) 卖方破产、资不抵债、停业、清算、解散、被兼并、被查封;

(4) 卖方发生其它严重违约,且未在买方要求的合同期限内纠正;

(5) 不可抗力持续超过六十日。

20.2 如因卖方违约买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退回买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且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以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同等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同等货物的差额费用。

20.3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卖方,买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卖方收到买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实施与本合同有关的工作,并对已履行的部分进行结算。买方收到卖方的结算要求后,应与卖方协商结算数额、因买方终止合同需向卖方支付的补偿款等事项。买方因终止合同向卖方支付的补偿款以卖方为履行合同已实际发生的直接、合理费用为限。如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不足以涵盖该等费用,经卖方提供证明文件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差额部分。但是,如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超过该等费用,卖方应向买方返还超额部分。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该等补偿款系买方根据本款规定终止合同时,卖方可获得的全部赔偿。任何时候卖方均无权要求买方赔偿因合同终止而引起的预期利润的损失或损害。

20.4 如果本合同根据本条第21.3款终止,对于合同终止前买方已经支付合同价款或提供补偿费用的货物,卖方应立即移交给买方,买方拥有相关货物的全部权益。

20.5 卖方应确保分包合同包含与本条项下规定相对应的终止条款。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系指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经合理努力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21.3 如果一方遭受不可抗力,应立即(不迟于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及不可抗力的影响,恢复合同的履行。不可抗力结束后48小时内,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向另一方通报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延续时间、货物受影响的范围、补救措施等,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更新该等信息。

21.4 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各自承担其人员和财产损失。一旦不可抗力停止或者影响消除,双方应立即履行其义务,合同的期限应该相应顺延。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双方应该共同商议应对措施。

21.5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不得减少、免除该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1.6 不可抗力的发生不能造成任何一方支付额外款项、赔偿或其它救济方式,双方放弃对任何此类事项进行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责任

无论时间、地点、方式和原因,卖方、卖方代理或分包商因履行本合同或因货物存在缺陷造成任何第三方财产损失、损坏、人身伤亡或疾病,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应确保买方免于所有相关的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买方因此需向第三方支付任何赔偿时,卖方均应全额予以补偿。

无论时间、地点、方式和原因,如因履行本合同,卖方及其人员、卖方代理、分包商及其人员的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装置、器材等,且无论该等财产属于自有、租用、租赁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发生毁损、灭失或其它损失,除非该等损失系因买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卖方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并应确保买方免于所有相关的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

无论时间、地点、方式和原因,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卖方、卖方代理及分包商的人员发生人身伤亡或疾病,除非该等人身伤亡或疾病系因买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卖方应对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负责,并应确保买方免于所有相关的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买方因此需要支付任何赔偿时,卖方均应全额予以补偿。

无论时间、地点、方式和原因,如因履行本合同或货物存在缺陷,卖方造成任何江、河、湖、海、陆地、大气及其它环境污染,卖方应单独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消除污染源、赔偿污染造成的损失、承担污染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污染造成的停工损失等,并应确保买方免于所有相关的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买方因此需要支付任何赔偿时,卖方均应全额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税费

23.1 对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发生的税费,买卖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23.2 对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发生的税费,买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从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由买方代扣、代缴的卖方应付税费,但应当向卖方提交完税证明。

23.3 对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外发生的税费,由卖方承担。

23.4 为本条之目的,“中华人民**国境外”包括**区、**区和**地区。

第二十四条 审计和记录

24.1 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买方或****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并应在分包合同中要求其分包商接受相同的审计要求。

24.2 卖方及其分包商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货物质保期结束后十五年。该等记录和账目应详细记载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费用(包括分包商发生的费用)。经提前通知,买方****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第二十五条 通知

25.1 通知应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亲自递送、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送达。买方、卖方或相关第三方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5.2 通知在下列情况视为送达:

(1) 如采用亲自递送方式,于签收确认之时;

(2) 如采用特快专递方式,于收件人签收之时;

(3) 如采用传真方式,于确认传输之时。

25.3 通知在接收**常工作期间送达视为生效。如果不在正常的工作期间,则视为于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十点送达。

第二十六条 适用法律

26.1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合同语言

27.1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或双方另行同意外,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及往来函电均采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八条 标题

28.1 本合同各部分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对条款实质内容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其它

29.1 在本合同签订时如卖方属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条例”)规定的中小企业,本合同所约定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应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如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交易条件违反该条例,买方应按照符合该条例规定的交易条件履行合同,并应按照条例的规定与卖方协商变更本合同的该等交易条件,以保障卖方享有条例规定的合法权益。

2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3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盖章后生效。

29.4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反复协商、讨论的结果,合同内容非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本合同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内容不属于格式条款。

29.5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其机构外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企业标志、商号或品牌。

29.6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该条款或规定应视为被删除,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受影响,仍继续有效。

29.7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卖方发生重组、合并、分立、重大股权或资产转让,应及时通知买方。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应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卖方不得执行前述重组、合并、分立或转让。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安排履约担保。

29.8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本合同项下关于知识产权、保密、保证、责任、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和其它具有持续性效力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部分附件 附件一:货物清单及价格明细

序号

物资编码

货物名称

单位

不含税单价

税率

备注

1

13%

备注:

合同为XX单价年度费率合同,合同有效期内,买方以签署采购订单形式一次或分批向卖方购买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货物。


附件二: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2采办内容及技术要求。

合同中不体现预估数量

附件三:采购订单及发货清单(格式)

采购订单(格式)

合同编号:

订单编号:

日期:

买方执行方:

卖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邮:

电邮:

下载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买方通知卖方按照以下要求发货:

1、发货内容:,货物明细见附页发货清单。

发货总金额:。

2、运输唛头标记:

合同编号

采购订单号

中海油-XX

3、交货时间:

4、交货地点:

5、收货单位:收货联系人:

地址:;电话:;传真;电邮:

6、交货通知:

卖方应在发货后1日内,将发货信息以传真或电邮方式通知收货单位联系人。卖方无法按期交货的,在交货日期前应及时通知买方。

7、交货文件:

卖方交货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交货物的发货清单、出厂合格证书、领货凭证、技术资料等文件,并文件上注明所属采购订单号后及时寄送收货联系人。

8、相关财务信息

买方执行方: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地址:

电话:

9、其它要求:合同执行方根据实际情况添加付款方式、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要求、付款资料的要求、HSE要求等,若内容较多可以附件形式添加。

10、本订单未尽事宜适用合同编号:,年度合同名称: 相关条款。

买方执行方(签章): 卖方(签章):

日期: 日期:

(买方执行方签字人为各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加盖的章为各所属单位的合同章)

发货清单(格式)

合同编号:

采购订单号:

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

交货地点: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总计

其它说明:

1、

2、

卖方(签章):_____________


附件四:送货单(格式)

下载****
物资送货单

合同或订单名称:

采购合同号:

采购订单号:

收货地址:

收货人:

联系电话: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收货方单位名称:

直达料

Y□ N□
(由收货人员勾选)

到货物资信息

序号

SAP物料编码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本次送货数量

订单/合同物料序号

备注

1

2

3

4

5

6

送货批次:第 批,共 批;

收货人:

送货人(签字/盖章):

收货日期:

本次送货日期:


附件五:廉洁备忘录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买卖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廉洁条款。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双方的业务交往中,共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本单位廉政建设和对员工的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监督与检查,并自觉接受对方廉政监督。当发现对方在彼此的业务交往中存在可能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给予提醒制止,并通报对方,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条 买方的责任

(一)不准向卖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卖方报销任何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卖方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卖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卖方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卖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六)其它不廉洁行为。

第三条 卖方的责任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行贿或馈赠礼物、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象征性低价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为买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五)其它不廉洁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发现卖方有违反本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买方工作人员,买方应向卖方领导举报,并取消卖方供应商资格,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二)卖方如发现买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条款,应当向买方领导举报,买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卖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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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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