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环境局公示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行政许可受理信息。受理信息公示时限:自信息发布起5个工作日。受理日期:2026年1月20日,公示日期:2026年1月20日-1月26日。
电话:0838-****553、0838-****339 地址:**市松花**路8号(****三楼126号市环保局窗口) 邮编:618000
| 序号 | 排污口名称 | 项目 性质 | 设置单位 | 论证类型 | 报告编制单位 | 基本情况 | 排污口 位置 | 排污口 类型 | 排放 方式 | 入河 方式 | 废水 排放量(m3/d) | 排放 去向 | 排放标准 | 污染物总量 |
| 1 | ****开发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工程入河排污口 | ** | **省****集团****公司 | 论证报告 | **省****集团****公司 | ****开发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工程地下水处理系统厂区位于**市马祖镇东林村,设计规模4500m3/d,处理工艺为:“氧化预处理+重捕剂调理池+混凝剂调理池+絮凝剂调理池+沉淀池+树脂吸附”。 | ****开发区**路与博大路交汇处北侧刘家庵河左岸 | 工业企业排污口 | 间歇式排放 | 管道 | 4500 | 刘家庵河 | COD、TP不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基本项目标准限值III类;NH3-N、BOD5、TN执行《**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工****处理厂排放标准;特征因子氟化物≤1.5mg/L****园区****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特征污染因子Cd、As、Mn及未列入指标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相关限值。 | 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不超过10.83t,氨氮不超过1.6245t,总磷不超过0.1803。氟化物不超过0.8123t/a。 |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上述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
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