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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此,2025年12月受****的委托,对**市该地块土污染状况进行了第一阶段调查,现予以公示。
根据第一阶段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合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 员访谈等获得的信息分析,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 染源,地块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到此结束。该地 块土壤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满足规划用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