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0-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工业南路68****广场南区A3-2号楼802室
被投诉人1:吐鲁****人民政府
地址:**市**区亚尔镇恰章村6组122号
被投诉人2:**新****公司
地址:****市**区新编15****花园小区对面3层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评审委员会
地址:本项目评标现场
五、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新****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就“****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5年12月1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主要内容:1.2025年11月17日,在本项目评审中,评审委员会以“报价无相关印证材料;响应的技术参数,捆扎机的动力技术参数低于2kw”为由,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错误。2.评审委员会以“捆扎机技术(动力参数)低于2kw”为由,判定投诉人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属于错误认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评审委员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启动澄清程序合法。澄清通知要求其提供“成本相关证明材料”,旨在核实报价合理性及履约可能性。投诉人提交的《澄清说明》仅为单方陈述,未附成本构成、市场价格比对等客观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委员会对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疑虑。****委员会认定其澄清不充分、作无效标处理,并无不当。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为动力“约2kw”,属概括性表述,未设定具体阈值。投诉人响应参数为“1.8kw”,符合“约2kw”的通常理解。评审委员会以“低于2kw”为由直接认定未实质性响应,缺乏招标文件明确依据,审查不严谨。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