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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00MA5T77UN96 | 建设单位法人:陈荣臻 |
| 陈荣臻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省直辖**县 |
| 塔岭新区昌茂中润****2号楼2单元203房 |
| ****农场三十三队建筑用**岩矿开采项目(重大变动)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_011_B101-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1019-B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 建设地点: | **省**县富文镇 ****农场三十三队,**县**南(240°)约11km处 |
| 经度:110.23985 纬度: 19.61402 | ****机关:****服务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8-06 |
| 定审服环字〔2025〕1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00MA5T77UN96001Y |
| 2025-12-1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838.34 |
| 649.79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00MA5T77UN9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100MA5T77UN96 | 验收监测单位:**千飞琪****公司 |
| ****0100MA5REF9L75 | 竣工时间:2025-11-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2-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1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219m7plO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筑用**岩开采规模40万m3/a,建筑用碎石生产规模为76.13万t/a(28万m3/a,石粉生产规模为32.63万t/a(12万m3/a) | 实际建设情况:建筑用**岩开采规模40万m3/a,建筑用碎石生产规模为76.13万t/a(28万m3/a,石粉生产规模为32.63万t/a(12万m3/a)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矿体的埋藏情况和开采技术条件,设计沿用露天开采方式,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非爆破方式采剥工艺流程;挖掘机配液压破碎锤破碎一液压单斗挖掘机装车一矿用自卸汽车运输一项目加工区。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矿体的埋藏情况和开采技术条件,设计沿用露天开采方式,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非爆破方式采剥工艺流程;挖掘机配液压破碎锤破碎一液压单斗挖掘机装车一矿用自卸汽车运输一项目加工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堆料场设置顶棚,进行围挡;雾炮、洒水措施;运输道路洒水降尘;加工区破碎筛分设备设置布袋除尘器,设置24m高排气筒。设置排水沟,沉砂池;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洗车,不外排。选用低噪声设备,**封闭生产车间。固体废物主要为剥离的山体表土及采矿时产生的废石,剥离的表土将其堆放在排土场内,生态复垦阶段,将排土场内部分的剥离土运往**内作为台阶覆土植树、临时场地植物覆土。 | 实际建设情况:堆料场设置顶棚,进行围挡;雾炮、洒水措施;运输道路洒水降尘;加工区破碎筛分设备设置布袋除尘器,设置24m高排气筒。设置排水沟,沉砂池;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洗车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洗车,不外排。选用低噪声设备,**封闭生产车间。固体废物主要为剥离的山体表土及采矿时产生的废石,剥离的表土将其堆放在排土场内,生态复垦阶段,将排土场内部分的剥离土运往**内作为台阶覆土植树、临时场地植物覆土。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阶段:项目新增2处堆料区,其中1#堆料区位于加工区北侧,面积约4207m2;2#堆料区位于加工区东北侧,面积约3065m2,主要用于堆放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设置2处堆料区,分别为成品堆场、细碎中转料堆场,其中成品堆场位于生产车间北侧,占地面积为1300m2,细碎中转料堆场位于生产车间西侧,面积约700m2。 |
| 根据对比,项目堆料区位置和面积均发生变动,面积变小,环境影响变小,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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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堆料场设置顶棚,进行围挡;雾炮、洒水措施;运输道路洒水降尘;加工区破碎筛分设备设置布袋除尘器,设置15m高排气筒。 | 有组织粉尘排放的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 46/524-2021)表1有组织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无组织粉尘执行**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 (DB46/524-2021)表3中排放限值 | 堆料场设置顶棚,进行围挡;雾炮、洒水措施;运输道路洒水降尘;加工区破碎筛分设备设置布袋除尘器,设置24m高排气筒。 | 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排气筒(DA001)排放浓度最大为7.0mg/m,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的颗粒物满足**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 46/524-2021)表1有组织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项目**、加工区边界无组织颗粒物符合《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DB46/524-2021)表3中的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封闭生产车间 | 项目**、加工区厂界噪声排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 选用低噪声设备,建设封闭生产车间 | 根据监测数据结果,项目**、加工区边界东、南、西、北侧厂界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
| 1 | 对厂区地面硬化及防渗措施,同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危废暂存间采取基础防渗,并采取堵截泄漏等措施;严格规范开采作业,尽量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 项目厂房地面进行硬化,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建设危废暂存间,做好防腐防渗。 |
| 1 | 固体废物主要为剥离的山体表土及采矿时产生的废石,剥离的表土将其堆放在排土场内,生态复垦阶段,将排土场内部分的剥离土运往**内作为台阶覆土植树、临时场地植物覆土。 | 固体废物主要为剥离的山体表土及采矿时产生的废石,剥离的表土将其堆放在排土场内,生态复垦阶段,将排土场内部分的剥离土运往**内作为台阶覆土植树、临时场地植物覆土。 |
| 1 | ①以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方案为指导,合理规划、严格执行用地界线,边开发、边治理。 ②矿山开采后期及服务期满(闭矿期)后应积极进行迹地整治恢复,适当采取一定的植被恢复和景观恢复措施,有效保持水土和改善生态环境。 ③矿山服务期满后,对**底板进行回填;对工业场地(含开采区、排土场、加工区、堆料场、办公生活区)进行拆除机械设备,并进行场地平整,覆土植树,最终实现土地复垦,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④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应尽量降低对地表的破坏和水污染,项目结束后优先复垦为林地。根据因地制宜、农用地优先的原则和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初步拟定矿山采坑及以上平台、工业场地等拟种植本土乔木,恢复为林地。 | 项目采取边开采边恢复措施,做好复垦绿化措施。项目水土流失得到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改善。矿山服务期满后,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机械设备进行拆除,对土地进行复垦。 |
| 1 | ①柴油罐、危废间存放区严禁烟火,严格操作规范,制定一系列的防火规章制度;存放区要在进口处等明显位置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标志。②在开采过程中及时消除危石,采场边坡加固,排土场设置挡土墙,露天采场周边设置排水沟和沉砂池,编制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环境应急体系等。 | 项目不设置柴油罐,危废间存放区严禁烟火,项目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建立环境应急机构,配备应急专业装备,加强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和完善环境风险预测预警机制。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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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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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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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以水土保持和土地复垦方案为指导,合理规划、严格执行用地界线,边开发、边治理。 ②矿山开采后期及服务期满(闭矿期)后应积极进行迹地整治恢复,适当采取一定的植被恢复和景观恢复措施,有效保持水土和改善生态环境。 ③矿山服务期满后,对**底板进行回填;对工业场地(含开采区、排土场、加工区、堆料场、办公生活区)进行拆除机械设备,并进行场地平整,覆土植树,最终实现土地复垦,恢复矿山生态环境。 ④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应尽量降低对地表的破坏和水污染,项目结束后优先复垦为林地。根据因地制宜、农用地优先的原则和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初步拟定矿山采坑及以上平台、工业场地等拟种植本土乔木,恢复为林地。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采取边开采边恢复措施,做好复垦绿化措施。项目水土流失得到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改善。矿山服务期满后,将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对机械设备进行拆除,对土地进行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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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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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以及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未发生重大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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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