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772695A | 建设单位法人:杨秀琴 |
| 徐先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 **市水口镇西园路15号2座 |
| ****智能卫浴器材制造建设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83-C3383-金属制卫生器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门市**市 ******市 |
| 经度:112.731667 纬度: 22.43472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8-10 |
| 江开环审〔2023〕6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772695A001Y |
| 2024-01-0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250 |
| 123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772695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772695A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402MA7GF4NG43 | 竣工时间:2025-10-28 |
| 2025-11-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15 |
| 2025-12-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2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https://www.****.com/gs/detail/2?id=51222L2GVX |
| **,位****基地B10-4号地块,占地面积14446.9平方米,建筑面积28226.41平方米,项目代码为**** | 实际建设情况:**,位****基地B10-4号地块,占地面积14446.9平方米,建筑面积28226.41平方米,项目代码为**** |
| 项目分期建设,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500万套高端水龙头、400万套五金卫浴配件及500万套塑料卫浴配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年产100万套高端水龙头、300万套五金卫浴配件及250万套塑料卫浴配件。 |
| 项目分期建设,总体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产高端水龙头、五金卫浴配件及塑料卫浴配件。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高端水龙头、五金卫浴配件及塑料卫浴配件。 |
| 分期建设,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项目施工期的施工扬尘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项目运营期制芯、熔融、压铸、浇注、抛光、落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排放限值;项目制芯、压铸、浇注、锻造脱模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经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制芯、浇注工序产生的甲醛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及表1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机械加工、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泾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排放限值。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施工期施工废水进行简易沉淀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建筑施工和场地浇洒抑尘,不外排。运营期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在市政污水管网接通前,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自建一体化MBR****设备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的较严值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及周边绿化灌溉;在市政污水管网建成后,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用低噪设备和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三、根据报告表的核算,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 0.4889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分期建设,施工期已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目前一期工程已建成通过验收,一期工程主要环保措施如下: 一、废水: 本项目排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污水有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试水废水、盐雾测试用水和冷却塔用水),外排污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排放量为603m3/a。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排****处理厂处理。盐雾测试用水和冷却塔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蒸发损耗水量;试水废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 二、废气:1、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高效水膜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30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外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抛光废气治理工艺流程为:抛光废气→过滤网→高效水膜除尘器→风管→排气筒排放。 2、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尾气经29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外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注塑废气治理工艺流程为:注塑废气→废气收集罩→手动风阀→风管→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离心风机→排气筒排放。 3、本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4、本项目机械加工、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5、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中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噪声: 项目的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机械噪声,主要为室内声源。生产设备噪声源强在65~85dB(A)之间。 公司通过对噪声源设备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生产噪声;通过合理布局设备摆放位置,采取减震措施,经过墙体隔声和空间距离衰减作用后,大大降低了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五、根据总量核算,VOCs 排放量满足环评批复要求。 |
| 抛光废气治理措施由布袋除尘改为高效水膜除尘,不会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出现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671 | 0.4889 | 0 | 0 | 0.067 | 0.067 | / |
| 1 | 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 | 已建设 | 项目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有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根据检测结果,生活污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 7.2(无量纲)、208mg/L、74.6mg/L、90mg/L、7.12mg/L,均满足**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较严值要求。 |
| 1 | 注塑废气治理设施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已建设一套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对注塑废气进行处理。 | 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尾气经29米高排气筒排放,根据检测结果,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小于60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均小于6000(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浓度均小于1.0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均小于4.0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均小于20(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均小于6mg/m3,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浓度均小于5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 2 | 抛光工序废气治理设施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高效水膜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30米高排气筒排放 | 本项目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高效水膜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排气筒排放,根据检测结果,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小于30mg/m3,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 1 |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 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金属碎屑、废布轮、废包装材料、截留的金属粉尘(抛光粉尘)交由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处理;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含油抹布/手套、废切削液、废活性炭交由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固体废物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可以接受。项目设置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仓和危险废物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暂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I8599-2020),并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规定。 |
| 1 | 建设单位应根据消防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事故应急池。当发生火灾事故时, 企业应立即关闭厂区的外排雨水阀门,截断外流消防废水并引入事故应急池。 | 已建设应急池和雨水闸门,配备了应急泵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
|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