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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03MAEX9YTB9D | 建设单位法人:谢红杰 |
| 连垒杰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李集镇靳庄村北 |
| ****年产1000吨 塑粉加工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18版本:047-塑料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市**区李集镇靳庄村北 |
| 经度:113.97867 纬度: 33.69989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7-30 |
| 郾环监表〔2020〕4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103MAEX9YTB9D001W |
| 2025-10-3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 12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03MAEX9YTB9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103MAEX9YTB9D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111MA9GRHD85E | 竣工时间:2020-09-16 |
| 2025-10-19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02 |
| 2025-12-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1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验收信息公示平台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000吨塑粉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500吨塑粉 |
| 项目于2020年12月进行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由于公司自身管理原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丢失,且公司名称进行了变更,****公司******公司更名为****,故公司再次组织进行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本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除生产设备较少外,其性质、地点、生产工艺、废水、废气的污染防治措施及固废暂存设施均未发生变化。对比《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文件要求,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料—混料—挤出—压片冷却—磨粉—包装—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混料—挤出—压片冷却—磨粉—包装—成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大气环境影响结论 混料、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处理后通过编号为DA001的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9.76mg/m3,排放速率0.107kg/h,排放量0.2577t/a,颗粒物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挤出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处理后通过编号为DA002的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6.7mg/m3,排放量0.0970t/a,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100mg/m3),排放浓度及去除率同时可以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对其他行业的要求(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值80mg/m3,去除效率70%)。经预测,项目投产后各污染物排放的最大占标率均<10%;各污染物下风向最大浓度均小于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等级。 ②水环境影响结论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拟建的4m3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因此项目的建设对周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较小。 ③声环境影响结论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混料机、挤出机、磨粉机、压片破碎机等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经采取减震基础、厂房隔音等措施进行噪声控制后,厂界噪声贡献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对区域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④固体废物影响结论 项目营运期内产生的废包材、除尘灰、职工生活垃圾、废UV灯管、废活性炭等固废均可得到100%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影响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合理,污染物产生量很少,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本项目运营期内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2、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混料工序粉尘、磨粉粉尘和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混料粉尘和磨粉粉尘通过**的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要求(颗粒物小于30mg/m3)。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的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排放排放浓度及去除率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要求(排放浓度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混料机、挤出机、磨粉机、压片破碎机等设备工作噪音,通过基础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项目营运期内产生的一般固废有职工生活垃圾、废包材、废UV灯管(无汞灯管)、除尘灰,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炭。 生活垃圾在厂区内分类收集后,运至当地垃圾中转站处置;废包装材料在固废间贮存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在厂区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UV灯管采用无汞灯管,不属于危险废物,灯管更换时由更换厂家处置。废活性炭在危废间暂存后交由**鑫瑞****公司处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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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项目运营期内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 / | / | / |
| 1 |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混料工序粉尘、磨粉粉尘和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混料粉尘和磨粉粉尘通过**的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要求(颗粒物小于30mg/m3)。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的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排放排放浓度及去除率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要求(排放浓度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 | 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要求(颗粒物小于30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及去除率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要求(排放浓度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 |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混料工序粉尘、磨粉粉尘和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 混料粉尘和磨粉粉尘通过**的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要求(颗粒物小于30mg/m3)。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的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排放排放浓度及去除率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其他行业要求(排放浓度80mg/m3,建议去除效率70%) | 该项目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9mg/m3~4.8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30mg/m3)。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3.35mg/m3~3.48mg/m3,去除率为72%~72.2%,能够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100mg/m3),排放浓度及去除率同时可以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对其他行业的要求(非甲烷总烃建议排放限值80mg/m3,去除率70%)。 |
| 1 | 设备采取减震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 设备采取减震降噪 | 该项目东、南、西厂界昼间等效声级监测范围为56dB(A)~59dB(A),夜间等效声级监测范围为45dB(A)~47dB(A),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项目北厂界为公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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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固废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控制,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 生活垃圾在厂区内分类收集后,运至当地垃圾中转站处置;废包装材料在固废间贮存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在厂区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UV灯管采用无汞灯管,不属于危险废物,灯管更换时由更换厂家处置。废活性炭在危废间暂存后交由**鑫瑞****公司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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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