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公交集团49台车辆报废处置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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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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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49台车辆报废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集团49台车辆报废处置

项目编号

****

委托方

****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管理部门

****办公室

联系方式:136****2613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1月21日9:00始至2026年1月27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1月21日9:00始至2026年1月28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报废处置的49台车辆,预估重量总计为424吨。上述资产重量为委托方预估重量,仅供参考,最终成交车辆重量以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除车辆注销手续办理必要的配件外,委托方不保证其他车辆零部件(包括零部件内部电子元件)的完整性,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2.转让标的资产均已报废属于废旧物资,标的资产均按现状处置,委托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受让方在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问题,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3.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事务所(特殊普通伙伴)出具了皖致通评报字(2026)01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载明的车辆评估单价为1700元/吨,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4.标的车辆情况如下(仅供参考):

序号

车牌号

车型

购置日期

行驶公里

年审日期

保险日期

1

皖A80431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576759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2

皖A80847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445543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3

皖A81101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289845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4

皖A81121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573761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5

皖A81125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301526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6

皖A81143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534285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7

皖A81153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320397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8

皖A81157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315675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9

皖A81170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600433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10

皖A81173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352326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11

皖A81200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279414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12

皖A81201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600148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13

皖A81209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575525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14

皖A81210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375536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15

皖A81211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415382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16

皖A81212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620788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17

皖A81223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453049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18

皖A81231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426428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19

皖A81233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624975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20

皖A81239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570461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21

皖A81241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358933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22

皖A81242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522842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23

皖A81243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475200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24

皖A81246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2年12月30日

238118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25

皖A81601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3年6月7日

520779

2025年6月

2026年6月6日

26

皖A81623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3年6月7日

504275

2025年12月

2026年6月6日

27

皖A81683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3年6月7日

571104

2025年12月

2026年6月6日

28

皖A81691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3年6月7日

724376

2025年12月

2026年6月6日

29

皖A81692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3年6月7日

56556

2025年12月

2026年6月6日

30

皖A81701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3年6月7日

687835

2025年12月

2026年6月6日

31

皖A81702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3年6月7日

606873

2025年12月

2026年6月6日

32

皖A81711

海格牌KLQ6825GQE3

2013年6月7日

581424

2025年12月

2026年6月6日

33

皖A81067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750570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34

皖A81203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234097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35

皖A81206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288733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36

皖A81213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191244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37

皖A81215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371156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38

皖A81217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181093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39

皖A81219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435171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40

皖A81221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305571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41

皖A81225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301042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42

皖A81227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602146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43

皖A81232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611134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44

皖A81235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636623

2025年6月

2025年12月30日

45

皖A81245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222022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46

皖A81248

金龙牌KLQ6108GE3

2012年12月30日

260162

2025年12月

2025年12月30日

47

皖A81705

金龙牌KLQ6108GE3

2013年6月7日

364906

2025年12月

2026年6月6日

48

皖A81720

金龙牌KLQ6108GE3

2013年6月7日

388182

2025年12月

2026年6月6日

49

皖QGJ002

春洲牌JNQ5041XXYDK1

2011年1月26日

103762

2026年1月

2026年1月26日

转让底价

1700元/吨(单价)

交易保证金

7万元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一次性按照暂定成交总价(=预估重量总计*成交单价)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拖车。移交车辆过磅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过磅重量核算本批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尾款在拖运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2.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银行**市人民路支行,账号:121********031906)交纳暂定成交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3.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标的展示

转让标的存放在********停车场内,展示时间须提前与委托方预约,按双方协商的时间进行现场踏勘,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联系方式-现场踏勘”。****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踏勘时须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具有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经营范围须有报废机动车(或汽车)回收拆解】。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并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底价为含税价,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可按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全部转让价款的增值税发票。

4.受让方须在委托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对标的进行查验和交接,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分解、拆解。

5.交接前,受让方须先支付暂定转让价款。受让方清运工作须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清运过程中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安排,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须在委托方本市就近过磅,委托方安排专人在标的过磅现场验磅,实际总重量经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本次处置标的重量以最终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包含但不限于标的数量、重量和规格差异和市场行情波动等提出变更成交价格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7.标的可分批拖移,每批次拖移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行驶证、登记证书、实际处置重量等交接签字,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标的回收后15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如逾期未交付报废手续,委托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8.标的不允许转包、分包,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9.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

10.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易保证金交纳

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的形式向****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路支行;账号:767********098682)。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交纳交易保证金。

项目登记

(一)意向受让方登记材料如下: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3《登记材料格式》)。

4.交易保证金支付凭证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3《登记材料格式》)。

5.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经营范围须有报废机动车(或汽车)回收拆解】。

注: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登记材料,并按登记材料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建议各项材料按照附件3顺序排列。

(二)意向受让方可自由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递交登记材料:

1.现场登记: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1:30,13:30-17:00前往****(**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参与登记并递交材料(纸质或电子材料)。

2.邮箱登记: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将登记资料扫描件通过邮件形式(PDF版)发送至指定邮箱(****@ahggzyjt.com),邮件标题须注明“项目名称+意向受让方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手机)”。

(三)登记截止时间结束后,****通知各意向受让方资格登记结果及参与竞价的相关事宜。标书代写

项目竞价

1.完成现场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由项目负责人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已完成登记程序的应当在获得账号密码后立即登录电子竞价网站 (网址:http://jingjia.****.com)修改初始密码。已经加入****集团竞价库的意向受让方可凭原账号登录。

2.修改密码后的意向受让方,再次登录系统,在项目选择界面中选中已登记的项目,点击“我要竞价”参与竞价。

3.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4.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00元/吨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将通过登记邮箱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登记邮箱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不承担任何责任。

3.****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名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本项目以标的暂定成交总价(=预估重量总计*成交单价)为收费基数计算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暂定成交总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3.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1.0%,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96%;50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2%。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com、https://www.****.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标书代写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程科长,联系电话:187****2913。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3742(**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

****

附件: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二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和****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资料或承诺函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三条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 。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事务所(特殊普通伙伴)出具的皖致通评报字(2026)01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吨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路支行;账号:767********098682)一次性付清暂定转让价款(=预估重量总计*成交单价) 元,先付款后拖车。移交车辆过磅后,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过磅重量核算本批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尾款在拖运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三)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户名:****,开户行:****银行**市人民路支行,账号:121********031906)。如乙方合同履行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场现状移交。

(二)自转让价款全部汇入****指定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理、外运、处置。乙方自行组织车辆、人员及相关搬运机械至标的存放现场提取装运标的。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价格为含税价,甲方可按相关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拆卸费、装运费和清场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一)甲、乙双方均须严格按照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本合同为甲方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确定乙方为乙方后签订,转让公告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并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策,如成交后因乙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乙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对标的进行查验和交接,不得在甲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

(五)交接前,乙方须先支付暂定转让价款,乙方清运工作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清运过程中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标的拖运完毕,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标的须在甲方本市就近过磅,甲方安排专人在标的过磅现场验磅,实际总重量经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本次处置标的重量以最终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乙方在成交后不得以包含但不限于标的数量、重量、规格差异和市场行情波动等提出变更成交价格要求,乙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七)标的可分批拖移,每批次拖移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行驶证、登记证书、实际处置重量等交接签字,乙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标的回收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逾期未交付报废手续,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八)标的不允许转包、分包,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九)乙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

(十)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乙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核查。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乙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十二)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为已报废设施,不具备再次使用价值,回收处置时乙方须主动拆除或喷涂遮盖与甲方有关的标识。标的资产一经转让,因该批次资产再次流入市场所产生的一切纠纷或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三)标的资产须在甲方监督下现场进行交接及装车,乙方负责保护好标的存放现场附近建筑设施、社会公共设施的安全及完好,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 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 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 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元。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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