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维公司自行监测技术服务项目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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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技术服务

项目编号 **** 采购经理 吴建辉-138****2784
报名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2026-01-23 12:00 报价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2026-01-23 16:00

采购明细信息:

物资编码 物资名称 生产厂家(品牌) 规格型号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交货期 备注
1 自行监测技术服务 详见技术参数附件 1 合同约定

项目要求:

1.保证金金额:0元

2.商务条款:一.付款方式 高新区海河道厂区:半年支付一次费用,乙方出具加盖CMA章的检测报告后,并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等额检测费; **区开发大街厂区:乙方出具加盖CMA章的检测报告后,并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支付乙方相应合同款;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提供开展****公司资质、人员资质以及设备的有效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乙方根据监测方案实施监测; 3、使用有效仪器设备进行监测; 4、提供的监测结果具有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5、在完成资料收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CMA章的检测报告; 6、与相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 7、非因甲方原因造成数据不准确或缺失,需要返厂补测的,乙方应无偿补全数据。 8、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与本合同约定服务匹配的安全装备及设施,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过错产生任何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9、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 三、保密义务: 1、乙方在监测、数据分析、出具报告过程中必须为甲方保守各项秘密。 2、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严禁将本监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样品及监测报告等涉及甲方的任何资料等提供给第三方。 3、保密期限不以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而导致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交付检验报告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若无特殊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交付检验报告,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双方都有保密义务,如有泄密,由泄密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解除本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3.技术条款:投标方需对厂区进行实地踏勘: 踏勘时间:2025年1月22日-23日10:00,请务必准时参加。 踏勘集中地点:**省**市高新区海河道108号(南门汾河道进入) 联系人:吴建辉 电话:138****2784

4.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0元

5.报名要求: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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