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奉预征地告〔2026〕第4号
南桥镇六墩村六墩6、7、8、11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启动土地征收工作,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工程
一、位置:**区南桥镇,**地块,南至**村路,西至江**路,北至地块
二、用途:其它市政设施用地
三、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推进**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工程实施,****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五、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管理所****政府****办事处以及****管理部门、****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六、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管理所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6年02月03日。
七、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征地补偿:
联系人:沈玉英 联系地址:南桥房地大厦1403室
联系电话:****6741 监督电话:****2835
**市 ****政府
2026 年 0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