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式 1.******公司(即招商方)将**市****地块(32.6亩住宅用地)作为标的资产对外寻找**方共同**开发,招商方提供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方筹措全部建设资金,以委托代建方式**开发项目。 2.委托代建管理方式:**方负责组织推进本项目开发建设及销售工作,并负责保障开发建设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按政府规定时限消除土地闲置状态,项目开发建设及销售所需的全部资金由**方负责筹措。 (二)出资方式及金额 1.招商方:以**方最终竞得价作为招商方投入本项目的土地成本价及优先提取的收益。 2.**方:负责筹措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 (三)**开发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项目开发及销售整体期限暂定为五年(其中需保证首次预售证起至销售清盘时间为三年),如三年期限内没有销售完毕,双方按投资比例约定的比例计算应收取的收益分配,并双方同意以等值的房产物业分配方式抵冲该等应付管理费,具体提取范围届时由双方商定。 (四)收益分配 1.招商方享有等额于投入成本的收益的优先提取权,项目开始产生销售回款后,扣除当期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税金(其中土地增值税应根据项目立项数据测算的综合税负率扣除,如立项综合税负率低于预缴税率,则按预缴税率扣除)、管理及销售费用后,产生的销售回款每月按以下比例提取(每月【10】号前双方进行对账核算,并于【25】号前划转支付): 即从项目首次取得预售证之日起,对第一周期年的销售回款,其中30%由招商方提取,剩余70%由**方提取作为返还等额的**方筹措资金,且由**方返投至项目用于项目滚动开发建设投入(计入**方筹措资金);第二周期年的销售回款,其中40%由招商方提取,剩余60%由**方提取作为返还等额的**方筹措资金,且由**方返投至项目用于项目滚动开发建设投入(计入**方筹措资金);第三周期年的销售回款,其中50%由招商方提取,剩余50%由**方提取作为返还等额的**方筹措资金,且由**方返投至项目用于项目滚动开发建设投入(计入**方筹措资金)。 2.在招商方提取完毕等额于招商方投入成本的收益,并由**方筹措资金全部获得返还后,且扣除税费(包括预留税费)、项目管理费、销售费等各类费用及本项目正常建设、运营所需费用后的可提取费用(下称“可提取收益”),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分配: **方按如下标准收取委托管理费:可提取收益×【**方筹措资金/(**方筹措资金+招商方投入成本)】; 招商方按如下标准提取收益:可提取收益×【招商方投入成本/(**方筹措资金+招商方投入成本)】。 3.如委托开发期限届满之日止没有销售完毕,**方按以上约定的比例计算应收取的剩余委托管理费,并双方同意以等值的未售物业分配方式抵冲该等应付管理费,具体提取范围届时由双方商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