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21
我局依据《****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82号)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退****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5〕42号)和《****事务局关于发布2025年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权责清单的通知》(德退役军人发〔2025〕39号)。对我局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前情况
行政权力总计35项,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给付16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5项。
二、调整后情况
行政权力总计34项,其中:行政处罚5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给付17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奖励2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
三、动态调整情况
新增行政权力2项,其中:行政给付2项。
修订行政权力15项,其中:行政处罚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取消行政权力4项,其中:行政确认2项、行政给付1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
附件:****事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事务局
2026年1月21日
****事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1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与褒扬纪念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家属提供因旧伤复发死亡依据和死亡证据,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事务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死亡证明、因旧伤复发死亡依据等一系列材料。 3.决定责任:****事务局****银行打卡的方式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各项资料的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8—****816 |
表2-2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发放和调整退役金 |
| 实施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十八条 军士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逐月领取退役**置。 |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与权益维护股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8—****816 |
表2-3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发给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 |
| 实施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十五条 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与权益维护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上级下达安置计划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事务局对安置对象的安置时间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上级移交的告之,并报上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事务局按安置程序予以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8—****816 |
表2-4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发给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资金 |
| 实施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七十八条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与权益维护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上级下达安置计划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事务局对上级移交的安置对象名单及档案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并报上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事务局按安置程序予以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8—****816 |
表2-5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 权力项目名称 | 发给烈士褒扬金 |
| 实施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与褒扬纪念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本人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烈士证明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向本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申请人所在的乡镇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将有关审批表、人员花名册和汇总表以及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事务局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后,按标准给予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烈士褒扬条例》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8—****816 |
表2-6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 责任主体 | 拥军优抚与褒扬纪念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或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8—****816 |
表2-7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与权益维护股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或单位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8—****816 |
表2-8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实施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人民政府)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上级奖励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进行宣传动员。 2.审查责任:根据奖励的要求和条件,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报者进行比选,择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备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8—****816 |
表2-9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 |
| 实施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 责任主体 | 移交安置与权益维护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上级下达安置计划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事务局对上级移交的安置对象名单及档案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之,并报上级。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事务局按安置程序予以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38—****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