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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市****公司——****处理厂改建工程入河排污口作出同意设置的审核意见。为保证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拟批复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1月20日-2025年11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意见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市**区永晖路18号
联系电话:0523-****5590
邮编:225300
| 序号 | 排污口名称 | 设置单位 | 报告编制单位 | 排污口位置 | 污水类型及排放量 | 排放方式 | 入河方式 | 排放标准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
| 1 | **市****公司——****处理厂改建工程入河排污口 | **市****公司 | ********公司 | 具体位置为南支家港东岸,紧邻南支家港桥,排口坐标为东经120.294499°,北纬32.053405° | 生活污水,7000m3/d | 连续 | 管道 | 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A标准:化学需氧量≤3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氨氮≤1.5(3)mg/L,总磷≤0.3mg/L,总氮≤10(12)mg/L,悬浮物≤10mg/L(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制)。 | 化学需氧量不超过76.65t/a、五日生化需氧量不超过25.55t/a、氨氮不超过5.36t/a、总磷不超过7.665t/a、总氮不超过27.3t/a、悬浮物不超过25.55t/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