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台水许准[2026]1号 | ||||
| 项目名称 | **市台城南区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工程 | ||||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许可内容 |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市台城南区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水土保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 **市台城南区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工程位于**市台城街道南新区,**市金星大道与**路交叉口的东南角,金星湖湿地公园的西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部分池塘及渠道清淤;**调蓄湖,满足城南片区蓄滞洪水的需求;调蓄湖与金星湖一期建设溢流堰,使东西两侧湖水能连通;配套建设拦河闸和行洪通道,使调蓄湖能顺利承接上游雨水,经调蓄后能顺利进入**渠;根据行洪要求,对横湖河及**渠疏通改造约2.5公里,保障行洪通道的顺畅。本项目总占地面积60.16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40.41公顷,临时占地面积19.75公顷。项目挖方总量106.68万立方米,填方总量12.44万立方米,弃方总量94.24万立方米,无借方。项目总投资27987.53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8858.84万元。工程2024年6月开工,预计2026年12月完工,总工期31个月。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60.16公顷。(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该项目建设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面积为601600.29平方米,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按每平方米0.6元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共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360960.6元。 | ||||
|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规定,该项目免征地方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324864.54元,征收市级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36096.06元。 (六)本决定书有效期3年。若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税务推送缴费信息后,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落实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单位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你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 三同时 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各参建单位。请项目法人务必切实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的职责,督促落实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知识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 (三)制定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管理,明确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跟踪与奖惩措施,形成工作制度,定期检查落实。 (四)做好水土保持工程的后续设计工作。请按照《**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审查机构在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同时审查水土保持设施设计内容并征求****机关的意见。未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设计或者不符**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予批准。 的有关规定,做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有关水土保持工程的审查、审批工作。 | |||||
| (五)请落实报告制度。在项目开工建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开工信息。(六)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七)强化施工期预防保护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时序安排上应充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控制好各阶段的施工用地范围,减少土地扰动面积,缩短地表的裸露时间。 (八)你单位要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制度,及时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九)如项目建设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十)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并将验收材料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产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对于 未验先投 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理。 (十一)请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我局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你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市**市****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 914********606368E | |||||
| 法人代表姓名 | 盘聪 | ||||
| 许可决**期 | 2026年1月13日 | ||||
| 许可截止期 | |||||
| 许可机关 | ****水利局 | ||||
| 地方编码 | 440781 | ||||
| 当前状态 | 正常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