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沉香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项目-**沉香大健康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第二期)工程监理
澄清及答疑回复文件(二)
各投标人:
现将**市**沉香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项目-**沉香大健康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第二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内容澄清及答疑回复文件如下:
一、招标人答疑:
| 序号 |
疑问 |
回复 |
| 1 |
招标文件P18其他第2点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评审费、招标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按代理合同执行,招标公告上没有公示代理合同,如何知晓费用内容,请公示。 |
附件上传代理合同扫描件。 |
| 2 |
招标文件P48、P100、P21、P110、P111这几处社保日期不一致,请统一。 |
见2026年1月19日发布的**市**沉香大健康产业园建设项目-**沉香大健康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第二期)工程监理澄清及答疑回复文件 |
| 3 |
招标文件不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指导文本》(以下简称:指导文件)的“选取总得分排名前六名的投标人进入最终的合理低价法评审。”进行编制,将其改为:“取综合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的前六名有效投标人进入最终的合理低价法评审。”请问,这样修改的依据是什么呢为何要以75分为界限,又是根据什么标准呢这是不合理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已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按范本更正。 |
招标文件已明确:但当综合得分大于或等于75分的有效投标人不足6家时,则从75分以下的有效投标人中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推荐,直至补齐6家入围定标候选人;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 4 |
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表5-5、表5-6的注中均注明“原件核对”,违反202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条规定,规则第十条(三)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请更正。标书代写 |
修改,招标文件中涉及投标时须提供“原件核对”的内容全部删除。 |
| 5 |
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表5-4的注第2小点:“须在本项目专职,不可在其他项目兼职”,这是作为人员资格审查条件还是作为履约条件。标书代写 |
人员资格审查条件详见招标文件P20-P21要求,投标文件格式”表5-4为履约要求。 |
| 6 |
招标文件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注:5.拟派的总监如在其他建设项目任总监,须提供建设单位同意总监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说明函”,是否要出具总监意见函,请提供格式。 |
不需要,说明函格式自拟。 |
注: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本澄清及答疑回复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件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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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