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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1-2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2026年1月21日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公示期限:2026年1月21日-2026年1月29日
联系电话:0418-****590
传真:0418-****537
通讯地址:**省**市**省**市**区民族街北段,市**局道西,****中心
邮编:123000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蒙古****加工厂锅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6-1-20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