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招标公告第一章投标邀请“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1.1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资格审查 附表1资格审查表”中序号1审查标准“提供有效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均变更为 :
(1)投标人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投标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商务部分(F2)变更为:
| 商务部分(F2) |
类似 业绩 |
50 |
投标人近三年(2022年11月至投标截止时间)以来具有标识标牌或布展或雕塑或文化设计与制作等文化类相关业绩的,每提供1个计25分,最多计 50 分。 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扫描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关键页及签章页)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 |
| 售后服务方案 |
50 |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提供售后服务方案,****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内容进行评审: ①售后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②培训服务方案; ③备品备件维护方案等; ④应急响应时间及措施; ⑤质保期满后服务措施; 全部提供以上方案并满足项目采购需求得50分,方案内容每存在一处缺漏项的扣10分,方案内容不完善、有缺陷、不合理的每处扣5分。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 (不符合要求、有缺陷、不合理是指: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不适用项目的情形、内容不完整或缺少关键节点、套用其他项目方案、内容前后矛盾、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不利于项目建设、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
3、原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均变更为:2026年02月06日09时30分(**时间)。